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溆浦县司法局开展“送法下乡”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和《溆浦县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广泛组织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通知》(溆宣发[2018]1号)文件精神,提升农村群众法律素质,县司法局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

活动期间,以“提升群众法治意识、推进法治溆浦建设”为目标,以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为载体,以公共法律服务为抓手,重点宣传《民法总则》《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引导农村群众树立“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破解农村普法难题,确保法治宣传教育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让人人共享法治建设成果,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重点宣传内容】

(一)最近几年,“扶不扶”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民法总则》中新增了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应该如何去发挥它的作用?

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呼应了我们当前的社会道德状况。以前,见义勇为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扶起老人反被法院判决赔偿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这对社会产生了非常不好的示范作用。《民法总则》规定了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以后,相信一些让国人感到错愕的判决可能就不会存在了。

(二)《民法总则》提出了成年人监护制度,成年人可选定自己的监护人,如何理解这一变化?

《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意志清醒的时候就可以与别人协商,书面形式确定自己以后的监护人,一旦自己丧失全部或者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这个选定的监护人担任他的监护人。这个制度在我们国家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我们国家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另一方面人的寿命又在增加,同时我们还面临人员大幅度流动的现状,据统计,流动人口中老年人只占7%,这说明绝大多数老人并没有跟随外出务工的年轻人在劳动地居住下来。这就带来养老问题,必须扩大监护人的范围。成年预定监护制度使独居老人可以选择自己信得过的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三)《民法总则》规定了胎儿继承权,那么代孕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呢?

代孕的子女和夫妻双方在婚内生育的子女,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一律平等的,这要适用《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平等原则。代孕子女和其他的子女在继承权上一律平等,没有也不需要有特殊的法律规则来对他进行调整。

(四)怀孕八个月,因为侵权导致胎死腹中,能否主张胎儿的死亡赔偿金?

不能。因为我们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是以活体出生为条件。这种情况只能是母亲以自身受损害为理由主张损害赔偿,没有胎儿死亡赔偿金问题。

(五)《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提出扶贫资金向谁倾斜?

脱贫攻坚战,资金是子弹,财力的投向是项目安排和帮扶措施精准的前提。目前,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小,行业资金投入分散,涉农资金与扶贫资金不匹配,存在“撒胡椒面”“大水漫灌”现象。《条例》为做到“精准制导”,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满足实施扶贫开发规划的要求,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重点投向扶持贫困户和贫困村的扶贫开发项目。

(六)《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提出扶贫工作谁来扶?

针对脱贫攻坚工作,部分地区存在“上面热、下面冷”的现象。《条例》明确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扶贫工作职责,尤其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调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构建扶贫有责、扶贫负责、扶贫尽责的责任体系。根据《条例》,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与困难群众“结穷亲”,扶真贫、解真困,为贫困地区“出点子”,真扶贫、真解困。进村入户、访困问需、访贫问计,全面核实扶贫对象,真正做到困户施策、因人施策。

(七)《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提出扶贫工作如何接受监督?

扶贫开发信息公开关系到扶贫对象救济权利的实现和切身利益的维护,是防范扶贫开发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一项重要制度。《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扶贫开发优惠政策、经批准实施的扶贫开发规划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方案、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及其审批事项和实施计划、扶贫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以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安排计划、项目内容、资金使用情况等扶贫开发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扶贫对象监督。此外,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应当接受贫困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贫困户和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并依法予以处理。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寓教于乐,提高参与积极性。为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针对不同群体的法律需求,组织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成立培训团,深入各村(社区)对农村干部、党员、农村法律明白人等,围绕与大家工作、学习、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面对面的开展法律知识培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为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法律事务提供方法和途径,及时排查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提升群众的法律素养,增强法治意识。在专题讲座过程中,现场30余名群众一起参与了法律知识问答活动,大家认真聆听法治讲座、详细记录法律法规、踊跃举手回答问题,现场气氛十分浓烈。

二是注重效果,增强维权意识。举办此次活动的目的是引导帮助群众学法、守法、尊法、用法,让法律服务于民、惠及于民,把法治惠民不断引向深入,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扶贫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及时纠正损害贫困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让法治扶贫落到实处。充分利用赶集日,依托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平台,结合“七五”普法,通过设立法律咨询点,发放法治宣传单,摆放宣传展板、挂横幅、出动法治宣传车等多种形式,深入各乡镇(街道)集中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活动。整个活动期间共发放《民法总则》、《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资料2000余份,法治宣传购物袋200余个,现场解答法律问题和提供法律咨询50余人次,掀起了群众学法的热情,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维权意识。

三是创新方式、搭建新媒体普法平台。为确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QQ、微信、微博、微电影、电视、网络等新媒体,通过典型案例,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大力开展与干部群众工作学习、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