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巴中市恩阳区春节期间农民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新春佳节前后,城乡大量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和外出,为加强农民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工法治意识,进一步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2月至3月,区司法局联合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在全区开展一系列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农民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安全生产、交通消防安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援助等与农民工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重点宣传内容】

(一)农民工是否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同样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在哪些情况下,农民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四)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者依法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需要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工伤、生育保险费只有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

(五)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可以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一般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理程序。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六)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农民工本人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七)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八)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或者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工作人员会给您解答。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解答。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当好宣传“好手”。实施农民工维权法治宣传“全覆盖”计划,在全区的法治广场、法治长廊、法治文化茶园等阵地联动举办现场法律咨询、法治故事展播等活动。运用法治早班车、法治广播村村响、电子大屏、LED显示屏等各类载体宣传法律知识,利用微博、微信、短信等媒介发布法律风险提示,增强农民工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是当好排忧“高手”。组织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等,深入中小企业开展免费法律“体检”,开具“体检报告”,提出应对建议。同时,组织人民调解员对劳资领域矛盾纠纷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托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农民工维权“法律诊所”,派驻调解员值班“坐诊”。在节假日安排值班人员接受农民工预约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对残疾、危重病等不方便现场办理的农民工,实行上门服务。

三是当好援助“能手”。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申请程序,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当日完成。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根据农民工意愿,采取非诉讼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将法律援助平台前移,在农民工群体来往密集地开展“农民工维权专项行动”法治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提供现场咨询等宣传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