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徐汇区环保局开展新环保法“按日计罚” 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修订与完善,如何在执法中加强普法、通过普法促进执法效能提升,我局一直在进行探索和尝试。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其中“按日计罚”极大的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关于“按日计罚”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使其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强有力武器,发挥出巨大威力。我局在2017年执法工作中,启动了首起“按日计罚”案件执法,并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和司法部相关工作要求,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将我区环保系统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重点宣传内容】

(一)什么是按日计罚?

按日计罚是指排污企业无法按期实现环境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1天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上不封顶的处罚管理手段。

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曰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如何确定按日计罚的数额?

根据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也就是说,原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数额是确定按日连续处罚数额的基数,在同一案件中,数额不能变化,是固定的。因此,原处罚数额和计罚日数是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关键因素。

(三)按日计罚的适用范围?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6)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7)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8)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条例还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幅提高罚款上限至一百万元,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扩大至所有环境保护领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二章规定: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四)按日计罚的方式有哪些?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四章规定:

(1)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2)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按日计罚适用范围”(见问题2)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3)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4)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坚持以典型案例释法,提升普法工作实效性。2017年新《上海市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局对区内某餐饮企业未经项目验收即投入营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首次启动“按日计罚”,该单位在巨大违法成本压力下,立即停业整顿。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以案件为模板,以普法为目的,我局广泛宣传近年来进行修订的法律法规,在随后处置的多起案件中,当事人在了解了法律法规新举措以及违法成本后,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到位,普法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二是坚持执法普法跟踪制度,提升普法工作长效性。我局将普法工作与执法工作有机结合,将普法嵌入日常工作,抓住执法巡查、专项整治、查办案件等时机向企业和群众宣讲法律法规,通过现场咨询、个案办理、跟踪反馈、定期通报等形式,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解答处理企业、群众有关民生环保的实际问题,使普法工作更具有实效性,更接地气。

三是坚持探索普法新载体,提升普法工作渗透性。我局研究和探索满足不同人群的法治需求,依托环保微课堂平台,将普法宣传深入机关、社区、企业、学校;编印并发放《徐汇区环境保护局服务手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汇编等普法宣传材料,提高普法宣传精准度;利用《中国环境报》《新民晚报》等报刊媒体开展普法宣传,扩大普法覆盖面;发挥新兴媒体的积极作用,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徐汇环保”、微博等渠道宣传典型案例,增强了普法宣传的渗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