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临近2018年春节,为全面推进“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实施,严防道路交通事故,桂山街道法治宣传教育组相关成员单位针对群众赶集购物和大量人员返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村寨”集中宣传活动。

新平县桂山镇桂山街道送法进村寨 宣传交通安全迎新春

1月18日,逢新平县城赶集日,桂山司法所、综治办、农业中心及县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宣传组到太平社区丁苴路口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在宣传过程中,参与宣传活动的交警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把宣传贯彻于执法实践,采取逢车必查、遇违必纠,对过往的面包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仔细检查,及时劝导,重点制止面包车超员、摩托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宣传人员认真向驾乘人员讲解车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告诫他们一定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驾乘车辆,并向他们发放相关宣传资料,让他们更加直观地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宣传人员上路、走村、入户开展宣传,深入到太平社区的丁东、丁西、上得勒箐3个居民小组和亚尼社区的勒达、岔河、洒树依3个居民小组,到农户家中,面对面向群众宣传交通安全知识,讲解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发放《新平县交通安全整治告知书》、法律援助宣传手册、青少年违法犯罪宣传手册、法律知识宣传手册、公民防范应对恐怖袭击手册等宣传资料1500余份。

通过宣传活动,增强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严防春节区间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欢度喜庆祥和的春节。

【重点宣传内容】

1、超速行驶的危害

每超过限速5公里,交通事故危害性将上升近200%。超速行驶时,驾驶人精神紧张,心理和生理能量消耗大,视力降低、视野变窄、判断能力变差,直接影响驾驶人的操作稳定性,如遇紧急情况,往往措手不及,容易造成碰撞、翻车等交通事故。同时,超速行驶车辆发生机械故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容易造成爆胎、制动失效等机械故障。大量交通事故证明,行车速度接近交通流平均速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性最低,而行车速度比交通流速度高得多或低得多的车辆,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会增加。

2、客车超员的危害

车辆在超员状态下,载重量增大,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害性也相应增加。如果严重超员,则容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3、酒后驾驶的危害

饮酒后,人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会增高,从而出现中枢神经被麻痹,理性、自制力降低,视力下降、视野变窄,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状况,导致驾驶人操纵制动、加速、离合器踏板时反应迟钝、行动迟缓等现象,易引发因转弯不够飞出路外或撞到建筑物上、无视过路行人、无视交通信号或不注意交叉路口而迎面相撞等事故。因此许多国家法律均规定,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4、无牌无证的危害

(1)机动车未办理牌证,公安交巡警部门就无法掌握机动车信息和车主情况,对驾驶人无法进行有效管理,造成交通安全隐患。

(2)由于无牌无证机动车没有经过公安部门检验,长期使用导致车辆技术状况差,无证驾驶人没有经过正式培训,大部分驾驶技能差、法制意识淡薄,易发生交通事故。

(3)无牌无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驾驶人驾驶的系无牌无证车辆,机动车又没有购买保险,发生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处罚或者无力赔偿交通事故损失等原因,多在肇事后产生逃逸行为。

5、高速公路违停上下客的危害

高速公路车速较快,发现情况采取措施的安全距离延长,在高速公路违停上下客,往往造成其他车辆躲避不及,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6、非客运车辆载人的危害

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原农用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从设计制造初衷上讲,是为了满足农村地区载货需求,并不适合载人。这类车在速度较快的情况下转向、掉头易发生侧翻等事故,而且车体结构安全防护性差,发生事故后很可能造成乘车者严重受伤。加之这些车辆长年行驶在路况较差的乡村道路上,机件磨损较大,缺乏相应的维护和保养,易在行驶中发生故障,引发交通事故。

7、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 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针对性强。针对群众最关心的交通安全问题,通过发放资料,面对面交流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使广大群众更加了解交通安全法治知识,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是实效性强。参与宣传活动的交警把宣传贯彻于工作实践,采取逢车必查、遇违必纠,对过往的面包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仔细检查,及时劝导,重点制止面包车超员、摩托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并向他们发放相关宣传资料,让他们更加直观地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各驾驶司机愿意接受这种宣传方式,增强了法治宣传的实效性。

三是推动了“七五”普法工作实践。此次普法宣传是桂山街道“七五”普法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地遵守交通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交通权益,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