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社会环境,市新广局精心谋划,采取有效措施,在市区大力开展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法治宣传活动。宣传活动以悬挂横幅、发放资料等形式展开,重点宣传了《刑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等。活动共发放资料350余份,现场接受咨询8人次。通过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群众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法律意识,营造了全民参与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的浓厚氛围。

【重点宣传内容】

1.什么是广播电视设施?

答:广播电视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信号专用传输设施、信号监测设施。具体地说:(1)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2)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3)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概念?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3.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答: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讯的发射与接受电讯号的设施;微波、监测、传真通讯设施;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中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等。

4.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

答: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实施本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嫉妒陷害、贪财图利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违反广播电视保护法律法规的后果是什么?

答: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具体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领导重视,全员参与,措施到位。活动当天,市广电局主要领导亲临现场,各部门负责人主动参与,分工到位,各司其职,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二是结合实际,贴近群众。针对广电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不断改进普法宣传方式,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力度,提升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着眼长远,注重实效。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立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实际,着眼长远,努力在丰富宣传形式上下功夫,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推进”的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