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方某无证经营假药案看药品管理

2017年3月,黄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该县公安局移交材料,方某涉嫌无证经营假药被立案调查。

方某,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因自家小孩经常腹泻,在网上看到“风火神丹双歧杆菌颗粒冲剂”治疗小孩腹泻效果较好,于是联系厂家表示要购买该产品,厂家随后邮寄样品2盒给方某,经使用后方某觉得该产品治疗小孩腹泻效果较佳。后来,厂家电话要求方某做他们的代理。方某审查该厂邮寄的证照后,在网上反复查看该厂资料,认为是正规厂家,产品效果也不错,于是分别于2016年7月、12月通过物流方式共购进300盒,购进价4元/盒。销往本县乡镇诊所共计110盒,销售价为6元/盒,自用16盒,赠送亲戚24盒,库存150盒。因施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卫生室不能购进和使用非基药品种,库存产品受潮又临近有效期,方某便自行销毁库存的150盒产品。没有销售渠道,方某就再未购进销售该产品。

【调查与处理】执法人员认定方某无证经营假药“风火神丹双歧杆菌颗粒冲剂”(经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证实系非药品冒充药品,按假药查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2.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即3600元。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认定方某无证经营假药“风火神丹双歧杆菌颗粒冲剂”(经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证实系非药品冒充药品,按假药查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

2.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即36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货值金额的计算产生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方某自用的、赠送亲戚的和自行销毁的产品是否应该计算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第一种意见:方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上述产品并进行销售,已经构成了无证经营假药的行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也明确了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方某购进上述产品的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并有违法所得,其自行处理的违法产品应属未售出的范畴。因此方某自用的、赠送亲戚的和自行销毁的产品应该计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内,均按6元/盒的销售价格计算。

第二种意见:方某的药品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不能辨别真假的情况下购进上述产品自用,这种行为并未违法,但其购进并销售假药的行为触犯了《药品管理法》,应依法严处。其中方某自行处理的产品,因不存在金钱交易,可不视为经营行为。方某在产品受潮和临近有效期的情况下,主动销毁库存产品,也可认为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因此方某自用的、赠送亲戚的和自行销毁的产品不计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内。

本案最终采取了第一种意见。方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假药在本县的流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严惩、震慑此种行为。

【典型意义】

方某网购药品贩卖落网案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方某自用的、赠送亲戚的和自行销毁的产品是否应该计算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此次执法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将普法融入执法司法和公共法律服务全过程。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及部门官网及时主动发声,公开此次执法活动全过程,并组织专业法律人员通过撰写评论文章等方式向广大群众解读相关法律知识。二是通过以案释法,切实增强了普法宣传教育实效。执法部门通过“两微一端一网”开展普法,全面提高了广大公民的尊法守法意识。诊所、卫生室及个人必须按规定从合法的企业采购药品,购进药品要依法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杜绝无证经营、无证兜售药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