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0日,借款人刘某通过金开贷P2P平台借款350万,年利率9.36%,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还本,中通公司为本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当刘某、中通公司到期都不能够偿还贷款人贷款,剩余债权由贷款人转让于金开贷,金开贷有权向刘某、中通公司追偿。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其向金开贷申请代偿,承诺向金开贷支付代偿款及利息罚息,中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金开贷收到代偿申请后,替刘某向诸贷款人偿还了借款。现借款人刘某未按期向金开贷支付代偿款。

从金开贷案例看P2P平台借款催收的难点

【调查与处理】

金开贷以刘某、中通公司为被告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项及被告未按期支付代偿款项的利息、罚息。2017年5月19日,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通过金开贷平台获得借款,中通公司作为担保,其借款担保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刘某向金开贷平台申请代偿,金开贷与借款人刘某之间形成代偿关系。金开贷履行了代偿义务,刘某应向金开贷支付代偿款。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向金开贷平台支付代偿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罚息;中通公司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随着网络借贷的发展,坏账成为P2P平台是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瓶颈。从金开贷的案例可以看出,P2P平台在借款催收方面存在以下难点:

借款合同源于网络,对非纸质合同效力的认定

是实务中的难点。本案涉案借款合同是通过网络程序设置,自动生成的电子合同,没有合同主体方任何一方的签字。电子合同是否受法律的保护存在疑虑。在金开贷追偿权纠纷中,根据金开贷一系列的举证法院认定涉案的电子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相对方都有约束力。由此司法机关认可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二)P2P平台只是居间人,不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其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本案中,金开贷自身是一个信息中介,不是出借人,其没有资格作为原告向借款人追偿。为此,P2P平台通过两种途径解决此法律困境:一是贷款人将债权转让于平台;二是平台代偿,获得债权。对于第一种债权转让的方式,在P2P借款模式中,法律不允许借款合同中存在债权提前转让于平台的兜底条款。在借款到期后,因P2P平台贷款人人数众多且居住在不通的地方,因此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获得一一授权同意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第二种代偿获得债权的方式中,P2P平台经借款人的代偿申请,代其向诸贷款人偿还借款,从而获得债权。在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代偿款时,向借款人主张债权,此方法符合法律规定,目前金开贷也是通过此种方法行使催收。

【典型意义】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新型的创业融资方式,目前相关部门虽然出具了一些指导性意见,但是在法律层面尚未有完整的法律规定对其监管。P2P平台如何自建合法有效的交易模式非常重要。如果稍微不慎,平台破产,甚至涉及刑事犯罪。因此,P2P平台的运营模式是否合法至关重要。关于P2P平台的电子合同、发放贷款、催收方法等是否合法是很多P2P平台心中的疑虑。金开贷作为西安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诉讼司法程序催收款项且取得胜诉,其对所有的P2P平台在模式建设方面起到引导作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导致P2P平台信用度低,运营困难,因此P2P平台一般选择到期后自行偿还贷款人的款项,然后向借款人追偿。在以往的借款催收过程中,P2P平台一般选择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到期未还,债权自动转让于P2P平台”,但随着政策出台,此操作被定义为变相的兜底条款,被认定违法。因此,如何合法催收借款是P2P平台面临的新问题。本案例,金开贷开辟先河,采用先代偿,然后向借款人追讨代偿款这一方式,有效的解决催收问题,对其他P2P平台借款催收上起到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