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离婚财产纠纷案

1991年8月,丧妻的张某(1961年5月生)与丧夫的宋某(1963年7月生)领取了结婚证书。张某是结婚后带儿子张甲(1988年9月出生)上门的女婿。宋某当时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张乙(1987年11月出生),二儿子张丙(1989年10月出生),双方共5口人组成一个家庭。婚后,张某父子也将户口迁移至宋某处,全家5口人依法承包了3.55亩土地。由于张某和宋某婚后感情不和,从2000年开始一直分居生活。期间,2017年2月,全家承包的土地中有0.55亩被开发区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79750元,被张乙以家庭代表的名义从村委会全部领取并占为己有。现在,张某要求与宋某离婚,并要回属于自己和儿子的征地补偿款31900元。

【调查与处理】

经过调查,律师认为,张某父子想要回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首先要通过调解或者诉讼方式进行分家析产,之后才能提起与宋某的离婚。张某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先以分家析产名义到法院起诉,成功分割了家庭财产,理清了夫妻共同财产。随后又到法院起诉离婚,达到了预期目的。

【法律分析】

本案例有主要包含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是张某、宋某夫妇与三个儿子的家庭共同财产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分家析产案。因为,无论这五人之间有多少家庭矛盾,也无论他们相互之间是否有血缘关系,在2017年征地时,这五人年龄都超过了18周岁, 都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征地补偿款79750元是家庭共同财产,不是张某和宋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五个家庭成员人人有同等的份额。二是张某和宋某的婚姻法律关系,即张某和宋某的离婚案。只有在依法分割处理了家庭共同财产后,理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才能提起离婚案件,否则离婚案件的财产部分无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某是一名失地农民,家庭又是二次组合,家庭关系复杂,矛盾很多。张某想要离婚,并要回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就必须搞清案子的法律关系。这起案件是一个案中案,看起来简单,其实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既包括征地补偿款在家庭成员间的分配,夫妻共有财产的划分,又有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理清思路,理顺各种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逐步进行,才能有效解决当事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