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于3-4年前开始卖给郭某某羊饲料。去年1月又陆续卖给郭某某羔饲料和育肥饲料各1吨。郭某某将饲料喂羊后,发现有羊出现病态病容,后羊开始死亡,郭某某称羊死亡63只,疑似饲料问题所致,遂与刘某协商。刘某从郭某某家拉走了剩余的饲料(留1.5袋育肥饲料)。郭某某在山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了育肥饲料,检验饲料合格。郭某某因刘某没有留下羔饲料,无法检验羔饲料是否合格为由,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刘某拒绝赔偿,郭某某遂扣留刘某运输饲料车辆,欲将其80多岁的母亲送刘某家中过年,还称老人如出了问题,定不饶刘某。刘某一家成天提心吊胆。

刘某等侵权纠纷以案释法案例

【调查与处理】

刘某申请西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员详细询问了刘某后,又马上进村向郭某某调查。首先讲解法律规定,指出扣留营运车辆违法性及后果,批评相关当事人,及时归还车辆;从情与理指出欲用老人威胁的不利后果,打消了引发矛盾激化的因素。就有关羊死亡的可能性原因多次向区畜牧局和有关兽医咨询。然后讲解《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分析各方的责任及案件因没有留存死羊导致证据灭失无法及时查明损失大小、死亡原因等关键因素,耐心细致疏导纠纷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由刘某补偿郭某某10400元了结纠纷,双方握手言和,现在,郭某仍从刘某处购买饲料。

【法律分析】

1.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某私自扣留营运车属于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调解员指出其违法性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当事人交还了车辆,防止了损失的扩大。

2.根据《宪法》、《婚姻法》、《民法总则》等有关规定,调解员指出当事人欲将将老人留在刘某家,有失人伦,而刘某没有照顾义务,老人有啥闪失,不但要承担舆论的强烈谴责,还可能被追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促使当事人放弃以老人相威胁的念头,防止了事态的扩大。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一方说羊死了六十多只,一方说死了十几只,死羊没有保存,也未请求有关人员或单位证明,到底羊死亡多少无法证明。

4.羊死亡后没有保存尸体,无法解剖化验,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侵权责任无法准确认定。

5.调解员通过咨询农牧单位得知,如果饲料喂食不当,羊会得尿结石致死,而羊一旦患有尿结石,属于不治之症。因有鉴定意见,通过分析疏导,双方对饲料的质量存疑较小。

6.调解员指出:扣车虽然违法,但事出有因,主张赔偿实际操作中麻烦;把老人送去家中必然无法正常生产生活,如有意外,必然引发更大纠纷;出售新品种饲料没有充分提示喂食注意事项,如不得加盐、多喂水等,大大增加羊患尿结石风险;刘某从郭某某家全部拉走羔饲料,致使部分饲料无法检验,承担一定责任。

7.调解员指出,本案即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因缺乏必要和关键证据,法院难以及时查明侵权责任的责任和损失多少,谁都难以预料判决结果,可以肯定的是案件久拖不决,浪费大量人财物力。

8.调解员指出:造成本纠纷,双方均无恶意,互谅互让接受调解,郭某某还可获得一定补偿,尽可能减少损失。双方也尽可能及早从纠纷中解脱出来。

【典型意义】

新时代,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和应有之义。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交往的频繁,矛盾的主体、争议的内容越来越复杂,以往的传统型农村纠纷,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多为情感和历史因素引起婚姻、邻里纠纷,可以通过说理加以解决。现代型农村纠纷,更多涉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等涉及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准确界定,仅仅依靠一般的说理和人民调解员的道德素质、调解技巧等是不够的,还需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极不利于经济交往的有序发展与和谐稳定社会的构建。本案的调解中,调解员先行阻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防止纠纷的激化升级,然后依法详细分析了案件责任、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得失,经过反复疏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最终妥善解决了这起疑难复杂纠纷,非常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