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逃避执行转移财产以案释法案例

张某某,现年57岁,系县某局职工,2009年3月8日在朝阳街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级重度伤残,肇事车主为王某某,本案虽在2010年6月判决被告王永胜赔偿张某某各项赔偿金共计55万元,但一直执行未果。法院经查,发现被告王某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强制执行难”。

【调查与处理】

2014年2月,张某某丈夫张某向我管委会反映其诉求,请求我管委会督促王某某尽快支付赔偿金55万元,2014年3月经多方协调,王某某承诺从2014年8月起每月向张某某支付2200元赔偿金,但由于张某某重度伤残需要高昂的治疗和日常护理费用,当时生活困难、家徒四壁,故而无法接受每月支付部分赔偿金的条件,希望被告王某某能一次性付清55万元赔偿金。

后经我管委会走访调查,获悉被告王某某有固定的居住房屋和车辆,考虑到其极有可能是为逃避执行,在判决之前恶意将财产都转移至第三人账户。之后,我管委会认为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故而严肃地对其进行了说服教育,并从法律角度出发,向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终王某某一次性向张某某付清了55元赔偿金。  

【法律分析】

逃避执行转移财产,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有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何种情形属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此案中的情形,如果被告王某某在法院判决后隐藏、转移财产,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在经劝说后如果他仍然不按判决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第1款规定,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例。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固定住房和车辆,但名下却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甚至是在诉讼过程中将自己的财产转移至第三人账户,这种情况大大增加了法院执行的难度,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样的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将其移交公安以拒执罪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因此,科学、及时、有效地惩处这种犯罪,是司法系统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好"执行难"的重要途径。

要在全县广泛开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系列普法宣传活动,在全县形成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的强大舆论氛围,不仅对改善当前执法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寿阳、法治寿阳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