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4日,戚某某经老乡介绍被招至大同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初工作,在其下属的大同某某煤业公司从事井下一线掘井工作,未签订合同,未缴五险一金,工资按照计件结算,每日工资约300元,同工种工人月工资6000月以上。

农民工工伤维权以案释法案例

2015年3月15日凌晨,戚某某工作之时井下煤块掉落,砸中申请人腰部,当场受伤,早上被大同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员工送至朔州市现代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戚某某属于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检查后大同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员工带戚某某回矿上输液治疗。2015年3月23日戚某某发现无法治愈,于是住院治疗,20天后出院,期间大同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垫付部分医疗费8000元左右,戚某某出院后仍未痊愈不能工作,因此误工长达一年。

戚某某是四川人,本是来朔州打工,出事后申请人只能租住房屋,进行工伤维权,还得经常奔波于四川广元与朔州之间。这期间支出较多的交通以及食宿费用。

【调查与处理】

工伤发生后,大同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未能积极赔偿申请人,也未给予其任何费用,戚某某来到我所寻求救济,本人受其委托为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维权分别经过了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赔偿诉讼等程序,历时一年半,最终为戚某某争取回了193859.3元的赔偿。分别记载如下:

2015年12月16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朔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戚某某与大同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1月4日,朔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朔人社伤认决字(2016)第002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戚某某受伤系工伤。

2016年1月21日,朔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160121002号确认书,确认戚某某停工留薪期为八个月。

2016年4月28日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16)60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认定戚某某为九级伤残。

2016年7月4日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作出朔劳裁字(2016)第25号仲裁裁决书。

2016年10月25日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60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

2017年3月6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6民终4号民事判决。

大同市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戚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3857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1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574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4288元、陪护费2818.2元、交通费和住宿费1061.5元、医药费995.6元、鉴定费400元,共计193859.3元。

【法律分析】

类似于本案中戚某某上班七天就发生工伤的,其月工资计算标准(山西省)及依据如下:

根据《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方式缴费的,在计发待遇时,有本人工资的,以本人工资计算,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典型意义】

农民工朋友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及方式进行维权—咨询。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应搞清楚自己的哪些权益受到侵害,自己有权维护哪些内容的权利。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向政府有关部门或法律专业机构进行咨询,比如拨打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并实施以下行为:

取证,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或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有足够的预先取证意识,比如劳动合同书、工资条、工作证或胸卡、考勤记录、工友的证人证言等对自己有利的相关证据资料。

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可选择“先礼后兵”的做法,直接与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对话,寻求解决方案,协商一致后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消除争议。

调解,协商不成,可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劳动者也可以向其他法律规定的调解组织进行申请,由第三方调解机构出面调解。

信访,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政府部门、工会、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举报,劳动者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属一裁终局范围,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劳动者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从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