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被告:赵某。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足,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有生理缺陷,被告隐瞒并且,常年在外打工不管家,家里一切开支均由原告赚取,被告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意见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酌情处理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调查与处理】
经过调查,法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经过半年多的相处后举办了民间婚礼并于2015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相互了解较深。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已有两年之久,已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务琐事时有矛盾发生,但并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感情不和是因为被告不管家,但未提供证件予以证明,也未提供证件证明双方有其他原则性矛盾。相反,原告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间,辛苦赚钱购置家具,可见原告为了自己的幸福家庭用心良苦,原告应当理性看待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珍惜现有的完整家庭。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如果被告能够充分认识自身的不足并加以改正,相互理解、相互关系,多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夫妻关系依然可以和好如初。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由和好的希望,原告要求离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诉案例中,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然两原、被告可能在夫妻生活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谐,但根据法院处理离婚问题的相关意见“(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因此法院作出了不准许离婚的判决。
【典型意义】
此案中,法院对案件的调节,是为了尽量消除夫妻双方的矛盾,促进相互的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或避免矛盾激化、顺利达成离婚的目的。当事人并非真想离婚,向法院起诉可能只是一时地怨恨,为了争一口气,经过法院采用一系列调解手段,尽量解决双方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对现在的年轻人离婚率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遇事需要冷静,夫妻间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