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和5月4日对潜江市某镇卫生院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如下主要事实:1.门诊注射室医疗废物桶内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2.住院部注射室医疗废物桶内装有使用后的棉签和安瓿瓶;3.现场不能提供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报告;4.《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校验;5.现场不能提供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经查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院长)为董某某,该院在日常卫生管理上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已立案查处结案。

【调查与处理】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采取了现场拍照、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查验取证医院及相关人员资质、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等执法手段。所提取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2份);2.卫生计生监督意见书(2份);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4.欧阳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林某某询问笔录(4份);5. 欧阳某某、董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份);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复印件(2份);6.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核环检〕字2017第050号检测报告正本复印件(1份);7.现场照片(7张)。
该案于2017年5月4日进行了案件受理立案,2017年5月12日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了《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2017年5月22日下达了潜卫计医事告〔2017〕第26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5月25日下达了潜卫计医罚〔2017〕第2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警告;2.罚款人民币52800元。该卫生院已于2017年5月25日自觉履行交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对该卫生院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等案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法律依据:
(一)门诊注射室医疗废物桶内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此项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根据此项违法事实,参考《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罚款金额上限的60%处理,建议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2000元;
(二)住院部注射室医疗废物桶内装有使用后的棉签和安瓿瓶。此项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根据此项违法事实,参考《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罚款金额上限的60%处理,建议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三)现场不能提供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报告。此项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参考《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罚款金额上限的60%处理,建议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四)《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校验。此项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参考《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罚款金额上限的60%处理,建议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800元;
(五)现场不能提供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此项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参考《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罚款金额上限的60%处理,建议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元。
以上5项违法事实建议合并处理,给予老新镇卫生院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2800元。
本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细致、规范、调查取证工作深入细致,对现场发现的正在发生的违法事实,及时准确地进行了拍照取证固定。案件查处中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原则,程序规范合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违法行为是目前基层医疗机构普遍存在并且在医疗机构日常规范管理中容易忽视的问题,对医疗机构加强日常规范化管理具有警示作用。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结合本案在医疗机构开展法治宣传,能较好的普及行业相关管理条例,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二是结合“法律进单位”“法律进乡村”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增强基层医疗机构的法律意识,为群众普法相关法律知识,加强群众的监督作用,避免医疗机构只注重最大经济效益的产生,而忽略对操作者自身和受检者的个人防护和安全保障工作;三是通过以案释法开展宣传,有利于引导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以此为戒,消除管理漏洞,规范自身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