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30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平和爱人唐某英骑电瓶车,到岳池县花园镇古井沟村和桑树垭村交界处的花坟嘴退耕还林林地内给去世的婆婆上坟。上坟中,杨某平用打火机先放鞭炮,然后点燃火纸。因刮风,将没烧完的火纸吹到附近的茅草里,茅草被引燃。杨某平和唐某英随后扑火,但火势太大,未能扑灭。火势因未能得到控制,引燃树林,引发森林火灾。杨某平随即电话报警,火灾被县林业局、县消防大队、花园镇政府、北城乡政府组织人员于同日16时许扑灭。经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火灾导致6.37公顷有林地过火,烧死各类树木6207株。

【调查与处理】
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3月31日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杨某平涉嫌失火罪一案,出具了失火林地面积鉴定意见并作补充鉴定说明,提供了失火地退耕还林林地验收图,林地林木株数、种类等方面的证据。
县检察院受理后,按照《办理老年人刑事案件规定(试行)》,依法告知杨某平其拥有的诉讼权利,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将听证会各方处理意见汇总,经公诉科讨论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检委会审议。经检委会审议研究,通过了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平涉嫌失火罪一案不起诉的处理。2016年4月12日,县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同步录音录像。杨某平当场提交了检讨书,深刻反省自己的过失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法律分析】
1.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杨某平应当预见其野外生火行为会引发森林火灾,因过于自信,认为能够避免,导致有林地过火面积达6.37公顷、烧毁树木6207株,本案属于过失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主诉检察官决定),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制作案件审查报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
5.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酿成火灾。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微罪不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不予起诉,符合“当宽则宽”的司法要求。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某平为一位年过六旬的老年人,一辈子遵纪守法,此次因过失行为而触犯法律,其心理负担相当大。一个人一旦被判处刑罚,不仅其人格尊严受到贬损,还会被永久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对本案犯罪老年人作出宽缓处理,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给被监禁人员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考虑到老年人的身心状况作出的合理处置。
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作微罪不诉的处理,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相统一的举措,也是坚持对犯罪老年人教育、关怀,使其安享晚年、顺利回归社会的理念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