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至9月,康某从淘宝网找店铺通过邮寄真水卡的方式找淘宝卖家帮助伪造潍坊职业学院内部水卡,共计伪造298张卡,每张水卡内包含110元水费,价额累计32780元,并将伪造的水卡销售给潍坊职业学院的学生,共销售233张,其中以每张55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100张,以60元每张的价格销售给高某80张,以55元每张的价格销售给刘某20张,其余水卡自己以40元、60元、65元每张不等的价格零售给潍坊职业学院的学生。后王某以每张60元的价格向姜栋销售伪造的水卡93张,价额累计10230元,高某以每张80元的价向任亚伟销售伪造的水卡20张,自己以100元每张的价格销售伪造的水卡48张,价额累计7480元。

【调查与处理】
山东潍坊滨海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康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王某、高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向山东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康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王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高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康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12000元,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分别判处王某、高某罚金12000元、罚金8000元。被告人康某、王某、高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法律分析】
该案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人员发现本案虽似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但却又有棘手的一面。因为本案既算是有法可依,又好像无法可从: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康某、王某、高某行为最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规定,但该款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有价票证的含义却并没有做明确规定,本案涉及的学校水卡能否认定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所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还有待商榷。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其对有价票证采用列举加概括式的定义,规定为“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并未对“其他有价票证”做详细解释,只是将个别票证纳入到此罪中。依据现有相关规定,明确属于有价票证的只有车票、船票、邮票、IC 电话卡4 种,“其他有价票证”的内涵和外延仍属于立法空白。
这种情况使得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审查工作一时无从下手,因为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范是司法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根本依据,检察人员办案必须严格依据刑法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如果作为大前提的刑法规范不能完整在位,则检察人员的案件审查工作就如同丧失了源头活水。而要解决此问题,办案人员就既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又要认识到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对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在刑法规定中所出现的一定程度的立法空白,通过法律所认可的解释方法对有价票证的客观含义进行查明。
首先,“有价”二字说明有价票证当然包括有价性这一含义,其应是有一定票面价额或者在使用中体现一定价值的票证。“票证”在新华字典中解释为“某种权利的证书、证明或标志,如入场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票或债务票据”。其可理解为票据、证券、证明和凭证,这几者的共性是都可作为一定权益的凭证。因此,从文义解释角度来说,有价票证至少具有有价性和权益凭证性两个特征。
其次,由于刑法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有价票证加以规定,因此可以通过归纳已明确规定的车票、船票、邮票、IC电话卡4种有价票证的特征来把握“其他有价票证”的内涵。除了具备有价性和权益凭证性两个特征外,这4 种有价票证在生活中很普遍,对民众的日常生活关系重大,对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邮电、电信等事业有重要意义。将这4 种有价票证纳入刑法保护,既体现这些证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国家对这些票据的管理秩序不容侵犯。
因此,“其他有价票证”还应具有关系国计民生和市场大局,并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这两个特征。同时,《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其他有价票证”是为了使有价票证的内涵具有开放性,使其外延在4 种有价票证的基础上得到了扩展,考虑到归纳推理自身的局限,这两个特征应属于最狭义的有价票证的特征。
再次,从第二百二十七条在刑法中所处地位来理解有价票证的含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必然是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这就要求有价票证必须是在市场中流通,通过经济活动已形成一定的市场交易、竞争和管理秩序。因此,从体系解释角度来说,有价票证还应当是在市场经济活动流通的相关票证,具有市场流通性。
通过以上活动,办案人员基本确定了有价票证的基本含义,即应具有有价性、权益凭证性、市场流通性,狭义的有价票证还具有关系国计民生和市场大局,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这两个特征。完成上述工作后,办案人员并没有立即据之以审案定罪。因为一方面,上述认识仍带有一定的理论性、主观性和片面性;另一方面,办案人员深知,刑事司法活动事关重大,不能闭门造车,除了以上工作外,还应当对比当下的司法实践,将法理与实际相结合。
办案人员通过查找相关案例,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旅游景点门票、演唱会门票、澡堂票、纯净水水票、养路费票证等都被认定为有价票证。同时地区法院对于伪造、倒卖校园水卡均有相关判例指导,从判决理由来看,法院对有价票证的认定门槛大多要求具有有权性、有价性和公共性3个特征。
通过以上对有价票证含义的合法合理的分析解释,以及对相关司法实践的把握,办案人员秉持谨慎办案的态度,认为有价票证应具有有价性、权益凭证性、市场流通性,对于本案中在校园中流通的水卡是否具有市场流通性具有一定的异议,办案人员认为校园仍然属于相对开放的市场交易场所,校园内部的学生教师等均为不特定多数人,因此校园内流通使用的水卡具有市场流通性。
本案起诉至法院以后,公诉机关的意见得到了法庭的全部认可和采纳。
【典型意义】
在检察工作中,办案人员不时会遇到像本案这样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刑法规定得不够明确,二是罪行不太常见,刑法规范适用较少,使得理论和实务上没有过多关注,从而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这种情况会给办案人员带来一定困难。因为一旦刑法规范这个定罪量刑的大前提不能确定无疑,则对于只能守法不能造法的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办理案件就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要求办案人员既要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在审查起诉时严格依据刑法的规定,又要认识到成文法的局限性,不能机械办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查明规定得不明确的刑法规范的客观含义。
首先,要全面查找相关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其次,运用法律认可的解释方法,参考相关学理,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理解把握。再次,要特别重视司法实践中的意见和做法,看看其他地方类似的案例是如何处理的,在实践中对有关刑法规范的适用是否形成了统一的意见和做法。最后,态度决定一切。办案人员面对这样的情况时,一定要抱着谨慎的态度。刑法乃国之大法,虽然在一些细节之处规定得未必详尽,但其每条规范都有其客观含义。办案人员要全面深刻、合法合理地去理解认识刑法的规定,要多分析探讨、研究汇报,形成统一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