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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A香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被申请人B柬埔寨公司之间因筹建柬埔寨新厂区而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一系列法律关系。双方就被申请人厂房一、二及办公楼等建筑的钢结构、土建、电气、给排水和道路、明沟等室外公用工程部分、门卫、卫生间、锅炉房、配电房、消防水池、泵房、设备基础及室外增加项目等建筑的钢结构、土建、电气、给排水等工程、厂房一的山墙、雨篷、电动卷帘门,养身房一、二、三,油漆防尘房,样板房,员工食堂,员工摩托车棚,汽车棚等新增项目签订了一系列合同。

申请人香港某公司对被申请人柬埔寨某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涉外仲裁案

申请人提起仲裁称: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第三方设计院的图纸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期间所有隐蔽工程施工时均由被申请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监督。未竣工前被申请人因生产需要未经验收就直接使用至今,案涉工程于2017年5月6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被申请人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款的最终审定价格为人民币24,515,688.42元,扣除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被申请人尚结欠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236,693元未支付。申请人据此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结欠工程款人民币2,236,693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其为仲裁而发生的费用。

被申请人称:案涉工程完成后,被申请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厂房地坪砼厚度和强度有质量问题,于是被申请人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委托同丰工程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案涉工程的地坪质量未达到验收合格的要求。故被申请人有权扣留质保金和部分工程款,并且有权要求申请人支付额外的费用损失。经被申请人计算,修复地坪质量问题所需费用为人民币2,472,824元,申请人应当支付被申请人上述款项。被申请人据此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地坪修复费用人民币2,472,824元,并承担其为仲裁而发生的费用。

【争议焦点】

1、关于检测咨询报告、证人证言、双方往来邮件等证据的认定

B公司为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委托C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案涉工程的地坪质量存在问题。A公司以C公司个别检测人员因违规被处理及报告错误适用验收规范为由质疑C公司的资质及检测咨询报告的可信度。仲裁庭对此认为,检测咨询报告并非由被处理的检测人员负责或出具,故对申请人该项抗辩理由未予采纳。此外,检测报告仅从取样数据即可反映出厂房地坪厚度不一的事实,与适用何种验收规范无关。

关于双方各自提交的证人证言、往来邮件等证据,仲裁庭综合证人与双方当事人及案件结果的利害关系,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邮件是否经过公证等因素作出了相应认定。

2、关于地坪质量问题的性质认定及处理方式

仲裁庭查明,案涉工程地坪存在厚度不一的情形,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裂缝,未能达到设计的标准和要求。A公司认为,该瑕疵不影响正常使用,不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而B公司则认为,前述问题如不修复,必定会影响正常使用。

仲裁庭认为,案涉工程项目厂房自2017年初至今,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故虽然厂房地坪存在未达到设计标准的施工质量瑕疵,但并未严重影响到实际使用。

关于造成地坪施工质量不达设计标准的原因,仲裁庭结合检测报告、双方往来邮件等证据,认定施工期处于雨季,无法确保混凝土浇筑地坪的厚度保持均衡,从而造成了上述问题,并认为这是双方在履约中可以预见的。

关于地坪施工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仲裁庭查明,就雨季施工对案涉工程项目地坪质量的影响,A公司已经多次向B公司表明,并在沟通中提出了铺设钢筋的优化方案。但相较于雨季施工可能影响厂房地坪今后正常使用而言,B公司更为关心工期的进展,并一再督促申请人抓紧施工,以确保生产设备尽早进厂。此外,案涉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即着手安排相应的生产设备进入,并在案涉工程项目未竣工验收之前投入使用。仲裁庭据此认为,虽然A公司在B公司的催促之下未能坚持质量至上的原则立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毕竟在A公司已告知雨季施工的困难和影响,B公司仍坚持施工属于明知而为之,故不应由申请人承担全部维修或赔偿责任。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厂房地坪砼施工质量不符设计标准问题上的过错和责任分担,酌情裁定在剩余工程款包括5%的质保金中扣除人民币60万元作为案涉厂房地坪不达设计标准的补偿,并裁决B公司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申请人。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本案中,虽然A、B公司均非注册于中国内地的企业,但双方均同意本案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解决本案争议,仲裁庭对此予以认可。与本案责任认定有关的规定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不得擅自适用,否则即丧失了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赔偿的权利。
【案例评析】

在该案中,仲裁庭查明并认定案涉工程地坪存在厚度不一的情形,未达到设计的标准和要求。通常而言,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施工单位的义务。在发包方未明确修改设计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方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施工。即使发包方同意降低标准或指令在不具备施工条件施工,施工方的施工质量也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安全规范。本案中,A公司作为项目的施工方,对于雨季施工的难度和影响,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可以避免雨季施工造成的不利影响以确保混凝土地坪浇筑质量,更具专业性,本应就工程质量问题负主要责任。但由于B公司急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A公司多次向其表明雨季施工不利影响并提出相应优化方案的情形,仍一味要求申请人抓紧施工,更在施工过程中即安排相应的生产设备进入厂房,并在工程未竣工验收之前投入使用。据此,仲裁庭最终裁决B公司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了比A公司更大的责任。

【结语和建议】

在建筑施工工程纠纷中,发包人为加快推进生产经营,在工程未竣工之前即将工程投入使用是常见的现象,但这种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导致发包人丧失就擅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因此,工程发包人在发包及使用工程时,应严格遵守《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为达到自身商业目的而作出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将使自身本应享有的权利遭受不必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