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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日,申请人唐某(乙方)与被申请人钟某(甲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所出售1101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房产用途为住宅;2.该房屋出售价格为¥500000.00元,含车位;3.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支付定金¥50000元给甲方;4.乙方首付款¥200000元及尾款¥300000元,乙方于贷款银行审批及抵押手续办理完结后,直接由银行放款到甲方指定帐户;5.甲乙双方约定过户日期在2018年4月25日前;6.甲方收取定金后不出售该房产的,视为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所有已收房款给乙方,乙方支付定金后毁约不买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定金,甲方将另行出售该房产;7.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郴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唐某对被申请人钟某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2018年2月1日,申请人唐某支付了50000元定金给被申请人钟某。2018年4月25日,申请人唐某家中有事,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支付首付款。2018年4月26日及2018年4月27日,被申请人钟某用微信向中介公司催告,要求其督促申请人唐某支付首付款及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4月28日,申请人唐某要求被申请人钟某办理过户手续,被申请人钟某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争议焦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18年4月28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申请人提出抗辩认为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在2018年4月25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支付首付款,系申请人违约,应当没收申请人交纳的定金不予返还。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钟某应当双倍返还申请人唐某100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定金有四种类型:1.订约定金;2.成约定金;3.解约定金;4.履约定金(违约定金);

本案中当事人对定金性质没有特别约定,则定金为履约定金,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根本性违约)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在申请人申请仲裁前,合同并未解除,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义务,申请人虽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但仍有履约的意思表示,而被申请人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违约在于被申请人,故对被申请人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双方返还定金。

【结语和建议】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定金的性质,没有约定的为履约定金,只有出现根本性违约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被申请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性质(解约定金),约定:如买受人在2018年4月25日前未支付尾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否则,出卖人仅能主张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