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走进银行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委、顺义区委“两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责任感,2021年5月,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前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杨金玲以金融风险防范为主题向顺义支行副行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近20人进行了专题讲座。

【重点宣传内容】

1.银行领域常见犯罪有哪些?

答:从目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来看,常见犯罪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银行作为被害方时,主要面临着金融诈骗类犯罪和买卖“两卡”类犯罪,如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贷款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第二类是银行员工自身行为不规范时可能遇到的刑事犯罪风险,常见的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以及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洗钱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洗,顾名思义,就是黑钱洗白,掩饰、隐瞒非法的来源,变成合法的。洗钱是必须存在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也就是说一个人洗的一定是刑法规定的7类特定犯罪的钱才算构成洗钱罪,否则只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是“洗”的行为呢?根据刑法规定,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7类特定犯罪中,为非法集资的公司或老板提供以下服务的就构成洗钱罪:一是提供资金帐户的;二是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是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是跨境转移资产的;五是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非法集资犯罪常见类型有哪些?

答:非法集资是一类犯罪的统称,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如果募集资金的行为人集资后用于正常经营活动,只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爆雷”,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如果集资钱款都被用来挥霍、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则是集资诈骗。

生活中常见的两种集资行为存在非法集资风险:一种是P2P(peer to peer),是提供中介信息服务实现资金需求双方资金交互的网络借贷机构。P2P网贷模式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巨大优势,能极大提高资金配置使用率,所以在国内得到蓬勃发展,这也导致一些经营不规范的平台野蛮生长,借助监管漏洞非法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国家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归集资金为自身融资。如果平台负责人利用其设立的P2P,通过网络或员工向社会公众宣传,引导投资者将投资款转账至该平台账户,并利用所吸收资金开展其他经营活动,导致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提出,则成为刑事风险高发区。另一种是私募基金,是指在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标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权、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等,其本身是一种合法的全新的投资方式。也就是说如果私募基金公开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发行,则也可能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4.如何开展金融风险防范?

答:金融风险防范不是一家的任务,需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的工作合力,共同落实防范非法集资、反洗钱、防范电信诈骗的义务和责任。首先,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管,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调查,对金融机构履职不力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其次,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充分发挥“第一防线”的作用。最后,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和刑事诉讼中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准确追诉犯罪,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行政违法的,及时移送人民银行调查处理,促进行业治理。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深化检银合作,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为锻造素质过硬的年轻干部队伍,确保支行业务的规范化操作,增强银行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该行向顺义检察院提出了针对银行机构领域刑事风险防范为主题的培训需求。检察人员结合典型案例介绍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类高发犯罪活动的常见作案手段,梳理银行日常业务操作中的常见刑事风险点及由此折射出的银行机构内控监管漏洞,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针对性较强,对于在全区行业内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常态化推进银行员工的警示教育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助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两区”建设工作开展以来,顺义检察院积极履行金融犯罪检察职能,在常态化做好办案普法工作的同时,充分采纳了“两区”建设座谈会上各银行机构对检察机关继续服务保障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服务保障“两区”建设的检察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