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好意同乘受伤该如何赔偿?

阳城县某镇某村的王某龙与张某军在工地干活时相识,一天,王某龙想去儿子家,因没有公交车,便想让前去办事的张某军顺路捎上自己。张某军答应后,骑摩托车在行驶途中与李某兵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张某军、王某龙二人受伤。王某龙起诉要求张某军和李某兵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其他经济损失。

【调查与处理】

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证实,被告李某兵驾驶的小型轿车行至某路段时,与被告张某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座乘原告王某龙)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车辆无明显刮擦痕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具体的事发经过和双方责任。阳城法院根据双方的违法行为,认定被告张某军与被告李某兵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各承担50%的责任。

同时,被告张某军与原告王某龙认识,王某龙要求张某军驾驶摩托车送其到儿子家,未给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且二人相识,明知张某军已年近七旬,其所驾驶的摩托车未注册登记,自己也未戴安全头盔,对自身所承担风险是十分了解的。王某龙虽然作为本案中的受害者,但应对自己的受伤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张某军属好意同乘,但对自己所从事的活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且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对王某龙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阳城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王某龙承担30%的责任,被告张某军承担20%的责任。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法院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分析】

1、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兵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某龙权益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50%)。

2、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军对交通事故承担50%的责任,但是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承担20%的责任。

3、什么是好意同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文所指向的“好意同乘”,系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减少交通拥堵,倡导绿色出行都具有积极意义。

“好意同乘”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客运服务,其投入的车辆须为非营运车辆,与此密切关联的一个特征便是无偿,这也是判定“好意同乘”的标准之一。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无偿呢?  无偿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同乘提供者没有获取任何物质利益的绝对的无偿。第二种则是不用支付对等代价的无偿,如同乘者只需承担旅途的汽油费。如果同乘者所提供的支出仅具有象征性,无法从根本上动摇同乘提供者的好意及其行为的利他属性,则仍属于好意同乘。如果预定分担行程负担的同乘,如三五好友一起搭车去旅行或参加聚会,则应视费用分担的程度,分别归入无偿和有偿的类别,前者是好意同乘,后者则不是。

【典型意义】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张某军热心助人,这个行为也是值得点赞的,但在乐于助人的时候,应当高度注意安全,避免其他事故的发生,这样才不致于“帮倒忙”。《民法典》增加了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客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暨“好意同乘”,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