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徐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信用卡诈骗案以案释法

2019年6月,徐某某、徐某怀、徐某文、陈某某、陈某眉在QQ名为“江湖”的男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先后入住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碧水新村。由“江湖”向徐某某等人提供笔记本电脑、解码器、手机卡、短信平台,通过QQ远程培训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使用作案工具。

同年7月1日至12日,徐某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公民个人发送虚假的信用卡逾期信息。待公民个人致电虚假逾期短信中的电话号码时,徐某某等人假冒银行工作人员,以公民个人的信用卡已逾期、需重启为由,诱骗被害人提供储蓄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后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江湖”等人,由“江湖”等人在后台对公民个人的储蓄卡进行盗刷。其中,何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被骗盗刷人民币11999元,柏某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被骗盗刷人民币10000元,李某在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被骗盗刷人民币5000元。

同年7月12日,徐某文、徐某某、徐某怀、陈某眉、陈某某等人被抓获,并被当场缴获作案工具一批。经提取,徐某文等五人被扣押的电脑中均存储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储蓄卡号等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

案发后,徐某某、徐某怀、徐某文、陈某眉的亲属共代为退赃人民币21200元。

【调查与处理】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怀、徐某文、陈某某、 陈某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虚假短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共计人民币269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五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怀、徐某文、陈某眉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对五名被告人数罪并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怀、徐某文、陈某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宣判后,五名被告人未上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主要是行为人利用从上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再骗取公民个人信息,尔后提供给上家用于盗刷信用卡,上述行为的罪名认定问题。

(一)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中“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理解与把握

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要解决被告人的行为属性问题,即是否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而对于第一个罪名,认定的关键在于各被告人是否“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各被告人电脑中提取的信息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储蓄卡号、电话号码等内容,数量均达500条以上。上述信息与公民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应认定为其他可能影响公民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增设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开启了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大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规定以“窃取或其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进一步在刑事立法层面确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性。对于何为“非法获取”,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总领性的前提,即任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获取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侵权责任法》规定任何人未经他人同意,无法律依据而擅自提供、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应当认为是侵犯公民隐私权。对于侵权者,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网络安全法》中确定“未经他人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为“非法获取”。现实中的案件千差万别,刑法故而对“非法获取”采取列举加概括式的阐述方式。虽未明确其他非法获取的方式有哪些,但是根据法条的规定,其要义应当是没有合法征得信息相关者的同意而获取。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使用的公民个人信息源自于上家,上家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实施下一步的诈骗行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上家发送的信息再通过欺骗的手段从被害人处获取公民财产信息又反向提供给上家,上家使用被告人徐某某等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信用卡盗刷。虽然未有证据直接显示上家信息的来源,但信息相关者不可能也不会同意将自己的信息被他人获取后用于诈骗自己,所以通过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使用信息的方式亦可判定上家获取信息的方式是非法的。

(二)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他人储蓄卡进行盗刷的罪名认定问题

1、被告人徐某怀等人的行为符合哪些罪名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徐某怀等人的行为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步、上家非法获取影响公民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然后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发送给被告人徐达怀等人;第二步、被告人徐某怀等人利用技术手段向信息中的人员发送虚假短信、改变通话号码,从被害人处套取公民财产信息,尔后又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提供给上家;第三步、上家利用从下家被告人徐某怀等人处获取的公民财产信息,通过网络技术手段盗刷他人储蓄卡内的钱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属情节严重。本案证据显示各被告人电脑中提取的影响公民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五百条以上,故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达到入罪的条件。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信用卡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而以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明确储蓄卡亦属于刑法中“信用卡”的范畴。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再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为人民币26999元,数额较大,亦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发布信息”的方式,即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第十条规定违法所得10000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为实施诈骗,通过技术手段向被害人发送虚假信息,信息中包含虚假的欠费内容以及客服电话,最终通过诈骗的违法所得达10000元以上,故而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徐某怀等人的多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但多个行为基于诈骗的犯罪目的,且此种诈骗与电信网络相关,故不应简单地将所有行为分别定罪,而不考虑此种特殊诈骗中多个行为之间的关联以及行为人的责任内容。

2、罪名及罪数认定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的诈骗手段以及受众对象均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电信网络诈骗,顾名思义属于诈骗的一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电信诈骗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充分运用电话、网络、短信等现代科技手法与作案对象进行远距离交流,通过冒用名义、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受害人转移账户存款,从而利用银行账户截取赃款的犯罪形式。电信诈骗针对不特定的群体,往往涉案金额大,被害人人数多,诈骗团伙分工合作,互相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作出规定,既降低了数额标准,又明确了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罪名的处理问题。该解释第(二)项规定,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法予以数罪并罚;第(七)项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收集、倒卖个人信息已经形成庞大产业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从严打击。同时,对公民个人信息所包括的身份信息、个人信息及敏感信息的法律保护尤其是刑法保护,在公民个人主体权利意识不断强化的今天,更具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