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员工工伤赔偿案以案释法

黄某2018年4月25日入职江门市某五金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9日,黄某在工作时被数控机车出的铁丝插中左眼,导致左眼受伤,随后由五金厂老板吴某陪同到江门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黄某一共住院8天,对于工伤赔偿一事,黄某与老板吴某协商未果。2018年12月,黄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以五金厂未办理营业执照为由,对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2019年3月,黄某诉请法院判令吴某向黄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7539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523元、住院伙食补助560元、鉴定费575.4元、门诊费20元。

【调查与处理】

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拾级,并确定黄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1月9日。

开庭当日,原告方(黄某)向法院提交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方(吴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还辩称从来没有雇请过原告从事劳务工作,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聘请过原告;原告也不是在被告的工作地方、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造成受伤。被告还辩称即使原告是在被告的工作地方受到伤害,也应该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进行鉴定,而非工伤伤残鉴定。所以原告受到的伤害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的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被告吴某的妻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原告受伤住院的生活费及2018年9月、10月的工资,同时还有截图显示被告添加原告到五金厂的工作群。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的五金厂存在劳动关系,而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原告恳请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五金厂工作并在工作时受伤。其次,原告受伤时,五金厂并未登记成立,恳请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并判令被告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赔偿原告的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结果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赔偿金661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23元、鉴定费575.4元、门诊费20元,共69585.4元。其后被告吴某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中级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律分析】

黄某于2018年4月25日入职五金厂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有若干微信聊天截图为证。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黄某在2018年10月9日发生工伤事故,五金厂在2018年10月18日才完成工商登记,获得营业执照。五金厂是否涉嫌非法用工?仲裁委以五金厂未办理营业执照为由,对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随后黄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也不被受理,黄某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被认定为非法用工,黄某的工伤赔偿应该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具体到本案,由于原告黄某发生工伤事故时,五金厂尚未完成营业执照登记,五金厂并非适格被告,但并不代表五金厂无需付法律责任,应当追加五金厂的老板吴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赔偿及其他费用损失。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见被告吴某在未领取营业执照期间以厂的名义聘请原告黄某,属于非法用工,黄某在吴某经营的五金厂工作时受伤,吴某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中的规定赔偿原告的损失。

另外,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二)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由此可见,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主张赔偿的情形,没有规定需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故黄某虽然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定不予受理,但随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同时为了确定黄某的伤残等级,法援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黄某的左眼伤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确定停工留薪期,为后续的赔偿金额计算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非法用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引起的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工伤,受伤员工能否获得赔偿?答案是肯定的,在企业营业执照办理期间,企业负责人以企业的名义招聘员工工作属于非法用工。在此期间如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当按照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中的规定赔偿员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