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6日下午,庾某在位于广州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散步,经过黄某楼下时,黄某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庾某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上述事实后,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同时黄某向庾某支付1万元赔偿。但庾某住院治疗22天才出院,其后又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黄某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查与处理】
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关于抛下的矿泉水瓶没有装水以及矿泉水瓶落下地点的抗辩,均与其在事发后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确认内容不符,被告又没有提交证据推翻该确认书,故对被告上述抗辩不予采纳。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是其监护人,原告要求被告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庾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侵权人行为发生在2019年5月,被侵权人于2020年4月提起本案诉讼。本案高空抛物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本应以《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作为主要裁量依据。但在诉讼过程中,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法律适用出现了新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可见,为保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付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相关内容,扩大了查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责任主体,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为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侵权也要求承担责任。这即是《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的新增部分。正是因为《民法典》上述规定更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及受害人利益,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有关有利溯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最新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为《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件适用民法典处理并生效的案件,意味着我们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全部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既能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也能更好地保障居民的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