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员工的法治意识。2021年1月28日,十一师党委依法治师办(司法局)组织北新路桥司法所联合北新路桥集团普法办组织开展了“冬季法治大培训--送法进企业”法治宣传活动。

此次活动邀请了原某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授课。通过从司法审判实务中甄别企业从事民商事活动的法律风险点和法律盲点,重点对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工程款的结算、工程的质量、合同的违约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并结合企业实际提出了合理化、科学化、精准化的建议和意见,为企业解疑答惑,保驾护航。
本次活动以线上视频形式开展,覆盖北新路桥集团总部及疆内、疆外、海外项目部近100个分会场,据不完全统计约1000余人参加了线上“冬季法治大培训”。
【重点宣传内容】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的风险防范机制
(1)合同签订前严格审查缔约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
经营中涉及到有一部分合同是和外地企业签订的,由于对其了解上的局限性,所以在签订合同前,我们通过调查其工商档案来得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出资是否到位,目前企业是否处于歇业、停业、破产、或是正在注册中等相关信息,当然我们也会通过其他途径来获知其他更重要的信息。值得一提的是有的代理人常以空白合同对外签订合同,此时更要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问题。
通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代理人之间的接触,所以审查签约一方代理人资格尤为重要,首先要看对方出示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如果仅仅写明购买设备、或是联系业务等等含糊之词,这个代理人的资格应是受到一定的影响,我们此时就会格外注意;其次看其有效时间,是否已经过期;三是看其是否有企业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名章。
(2)缔约主体的资信调查
企业的资信关系到其是否能依据诚信原则去履行合同,是否能完全履行合同等问题。
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对方的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产品质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外客户的评价;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是否涉及重要诉讼。应该注意假象,例如有的企业以履行小额合同以示守信、然后以少量定金、预付款、一期贷款骗取大量发货;或以少量优质货物骗取全部货款,再拖延发货,发次货、杂货。防止对方虚构货源指山卖磨。
(3)最大程度的避免合同条款的漏洞
在履行合同中因产生争议而无法履行合同的原因于合同在订立时含义不清,自相矛盾,条款不明,漏洞百出,还有对方故意在合同中设置陷阱条款,使履行中风险丛生稀里马虎地签订了合同,必遭诈骗,在订立合同时,使条款含义明确,澄清歧意,严谨周密,无懈可击,才能防患于未然,堵塞合同陷阱。
(4)送交服务律师审查
企业应重视法律顾问的作用,在签订重要合同前宜第一时间送交服务律师进行审查,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来进行最后合同的文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日后存在的法律隐患。另外,在合同中的履行情况发生变化时也及时通知服务律师,参考其意见来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
(三)重视预防措施
(1)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为强化合同管理,在总结企业合同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企业在合同谈判、起草、审核、会签、履行、委托授权、用印等方面的情况,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合同管理,并通过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2)规范经营、守法经营
要依法运营,如禁止与没有建筑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禁止进行企业借贷或逃避税金等等,规范运作,不能省略重要环节。
(3)加强员工素质教育
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与教育,树立企业主人翁姿态,爱护企业、维护企业形象。进行法治宣传,培养法律意识。
(四)转变思想观念,敢于依法维权
施工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是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而已。而一些企业承担风险时,即使处于有利地位,也不敢诉诸法律,担心业主报复,担心丢了市场。殊不知,市场不同情弱者,企业遭受的损失还得自己担着。因此我们必须大胆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与业主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另一方面,必须讲究方式方法,善于依法维权。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法治经济,但由于市场的规范不可能一步到位,施工企业的“被动地位”也不可能马上完全扭转。因此要讲究策略和技巧。能通过和谈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撕破脸皮、伤了和气。如常见的变更索赔、拖欠工程款的催收等,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有理有节、有进有退,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密切关系、加深感情、增进了解,为今后继续合作奠定坚实基础。对拒不讲理、一意孤行的合作方,在确实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坚决诉诸法律。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切实增强法治意识。通过此次活动,有效地帮助了企业干部职工进一步树立法治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同时加强了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为促进十一师企业高质量发展、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营造浓厚法治氛围。本次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生动地使企业干部职工对工作中涉法问题及其处理方式有了一个比较全面和清晰的了解,进一步提高了企业领导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了法律风险意识,大力弘扬了依法治企精神,提升了各级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控能力,有效地降低了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三)开展“冬季法治大培训--送法进企业”法治宣传活动,是北新路桥集团普法办贯彻落实依法治企的一项重要举措。北新路桥集团普法办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做到干部职工全覆盖,丰富培训内容,在活动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群众学法积极性,对于企业进一步提升规范化、合法化经营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企业开启“八五”普法新征程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