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在第111个“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升妇女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引导广大妇女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1年3月通州区努力拓展宣传平台、创新普法形式,广泛开展妇女权益保护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一是强化部门联动,充分调动各司法所力量,广泛开展妇女权益保护主题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咨询点、发放宣传材料、举办法治讲座、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与妇女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场解答涉及妇女维权的法律问题,鼓励广大妇女合理表达诉求。二是加强氛围营造,充分利用微信、微博、抖音、电视等多种新媒体平台和法宣阵地广泛开展宣传,形成良好社会氛围。三是深化法律服务,积极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作用,精准解决妇女的烦心事。
    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共开展妇女权益保护主题法治宣传活动17场次,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和宣传品3200余件,现场咨询270人次。

通州区“三强化三提升”开展妇女维权主题宣传活动

【重点宣传内容】

(一)什么是家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之规定,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等等。身体暴力通常表现在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方式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等行为;性暴力通常表现在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等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精神暴力通常表现在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恐吓、精神控制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等行为。
    (二)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之规定,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我们可积极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人身保护令如何执行?
    人身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将会把裁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组织。人身保护令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收到送达后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将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人员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谈话。
    (四)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虐待过程中,行为人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有伤害或者杀害的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因家暴,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由此,因为遭受家暴导致离婚,受害方可以要求施暴方赔偿。”
    (六)因家庭暴力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若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属于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虽对法院判决受害者一方拥有孩子抚养权的概率较大,但仍需作其他几方面的考量。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也会考虑生活环境改变后会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因素,以及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况来综合考虑,若子女已满八周岁,则可以考虑子女的意见。因此,并非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方绝对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而是需要根据有利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来判定。
    (七)民法典对于男方提出离婚有哪些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八)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妇女,离婚时能否主张劳动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款即民法典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旨在弥补在婚姻关系中因负担较多家庭义务而压缩减少自我发展、自我实现机会的夫妻一方,以解决其在离婚后自身经济能力弱而面临的权益保障困境。因此,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妇女,离婚时可以主张劳动补偿。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强化普法宣传,提升“她”的获得感。通州区各司法所联合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深入村居、企业、机关、广场、集市等地,以宣传+讲座+微视频等多种方式,开展妇女维权主题宣传活动,重点宣讲《民法典》《妇女权益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与妇女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广大妇女群众送上法治套餐,引导广大妇女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维权能力。
     二是强化氛围营造,提升“她”的安全感。充分发挥宣传橱窗、海报栏、电子屏、文化墙等法治阵地作用,以张贴主题海报、播放电子海报、播放公益宣传片等形式,将妇女维权主题宣传与法治阵地相融合,全面营造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积极利用“京通司法”微信公众号、“法治通州”官方抖音号和各普法责任单位自有新媒体平台持续推送妇女权益保护主题文章,全方位普及妇女维权相关法律知识,扩大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
    三是强化维权服务,提升“她”的幸福感。依托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网、“12348”热线等“线上线下”法律服务平台,有效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调解等法律服务。同时向广大群众积极推广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告知群众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可以通过“12348”热线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方式来进行依法维权。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权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