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1年3月17日上午,滦平县法宣办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送法进企业,走进龙宇热力有限公司开展民法典知识讲座。讲座结束后,由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志愿者积极为职工朋友们答疑解惑,发放法律书籍,进行法律咨询,现场气氛热烈。

【重点宣传内容】
1、编纂颁布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既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更为维护人民权益织密防护网。民法典紧紧围绕着人的权利而编纂,大到财产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的规定和保护,小到人体基因和人体胚胎医学科研、个人隐私、离婚冷静期、高空抛物、高铁霸座等社会关切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法制回应。这充分体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精神,充分体现了一个重要立法原则,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
2、民法典概览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3、案例讲解
(1)案例一:新婚不久的小宁遭遇车祸身亡,怀有身孕的妻子小倩痛苦万分。小宁的母亲早已去世,小宁的父亲痛失爱子后不久就郁郁而终,并未留下遗嘱。之后小宁的两个姐姐将父亲留下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小倩提出异议,认为她腹中的胎儿也应得一份遗产。两个姐姐明确表示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胎儿不具有继承权,小倩陷入了困境。
解析: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为小倩腹中的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当胎儿出生时为活体时,可以继承该部分财产;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胎儿并非完全没有继承权。
(2)案例二:小倩的孩子萌萌从小就乖巧懂事,9岁就经常帮妈妈买菜、打酱油。小倩无法陪伴孩子时,会让她玩自己的手机。10岁时,萌萌无意中看见母亲用手机输支付密码,好奇地记了下来。之后萌萌沉迷于观看网络直播,并学着别人帮主播刷“火箭”,但并不理解购买这些东西扣的是妈妈卡上的钱,一会儿功夫就花了2万块元。小倩知道后又气又急,这笔钱还有可能追回吗?
解析:民法典总则编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9岁的萌萌来说,买菜、打酱油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时,该行为在民法上是有效行为。但与买菜不同,10岁的萌萌观看网络直播,打赏主播2万元的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若能证明萌萌的打赏行为确实未经监护人的同意、追认,小倩可以要求平台返还相应的款项。
(3)案例三:一日,小倩的女儿萌萌放学回家,被小区内突然驶来的一辆车撞倒在地,司机驾车扬长而去。不一会儿开车路过的小杰看见晕倒在地的萌萌,小杰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他想上前施救,但心里却犯了嘀咕,一方面担心萌萌的的安危,想上去看看有什么能帮忙的,但又怕把事情弄巧成拙,孩子的监护人找自己追责。
解析:民法典总则编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些规定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减轻人们见义勇为时的顾虑,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发生。因此,小杰可以放心地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4)案例四:刚满18岁的萌萌考上了外地的一所大学。入学后独来独往,很少与人交谈,男性辅导员与她谈心时,萌萌被吓得说不出话来,她的异样引起辅导员的注意。之后,辅导员帮萌萌预约了学校的心理健康辅导老师。在辅导员和心理健康辅导老师的关心下,萌萌敞开心扉,哭着说出埋藏在心里的秘密,原来小学时她曾被邻居性侵,妈妈并未发现这件事,年幼的她也不敢说出去。
解析: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萌萌遭受邻居性侵害虽然是在小学时期,但是依照从18周岁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萌萌此时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了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力地震慑那些心怀不轨之人。
(5)案例五:小倩家住在幸福小区,小区内的电梯总是出问题,经常有业主被困电梯。几天前小倩居住的12号楼的外墙保温脱落,差点砸到行人。小区业主议论纷纷,要求物业公司维修电梯和小区内所有楼房的外墙保温,物业公司告诉业主,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理。
解析: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小倩所在小区的业主们当然可以使用维修资金,但是需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申请,并经全体业主同意。
(6)案例六:小倩家住的幸福小区,近日因发生了盗窃案,物业决定为小区每个楼宇门和电梯都安装单独的门禁,非本小区住户和没有交物业费的业主没有门禁磁扣将不能上楼。一日小倩在外出差,凌晨其老父亲突发疾病,给小倩打了电话,小倩听后急忙往家赶,并紧急拨打了120,120救护车五分钟赶到小倩家楼下,但是因为没有门禁卡进不去楼宇门,给物业打电话,因是凌晨无人接听。最终医护人员叫醒了一楼住户才得以进门,但是他们因无电梯磁扣无法使用电梯,只能步行爬上12楼为小倩的父亲紧急施救后送往医院,但是因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最终死亡。小倩悲痛万分怒而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解析: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小区楼宇门、电梯等属于所有业主共有,安装门禁需要全体业主决定,物业公司安装门禁未经业主同意,后小倩父亲因错过抢救时机死亡,小倩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7)案例七:小倩的孩子萌萌结婚后一直在上海生活,因不放心小倩,要接小倩到上海一同生活。于是小倩就将自己位于幸福小区的房子给自己的弟弟小利居住并进行了居住权登记。不料小利仅在小倩的房子里居住了一年就因意外去世了,之后一年此房屋一直由小利的儿子洋洋一家居住。今年,小倩想将该房屋出卖,但洋洋以自己继承了此房屋的居住权为由反对,小倩可以卖掉房屋吗?
解析: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洋洋并没有居住权,居住权在小利死亡时已经消灭,并且居住权不能继承。所以小倩可以卖掉该房屋,但是要给洋洋一家一定时间搬出。
(8)案例八:小倩从老家乘坐高铁到上海与女儿萌萌一同生活,上车后发现自己的座位上坐着一个彪形大汉,核对车票后发现自己并没有走错,于是请该大汉让出座位,大汉不干,且态度蛮横,说“先来后到,我先占到,就是我的座!”小倩无奈请乘务员帮忙,乘务员要求大汉出示车票,结果发现大汉所持车票上的日期为前一天,原来大汉昨日错过了时间,又没有改签,今日想蒙混过关。。。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9)案例九:清明节,小倩的女儿萌萌回乡为早逝的父亲小宁扫墓,从公墓扫墓回来后,听到几个老邻居聚在一起窃窃私语,原来他们看到小宁和小倩的女儿回来,就想起小宁的一件传闻,说小宁当年失手杀了人,后被别人报复用车撞死了他,并且萌萌并不是小宁的女儿,小宁早就被带了绿帽子等等。语言极尽侮辱,萌萌非常生气,上前与他们理论。
解析: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萌萌作为小宁的女儿,小宁的名誉权受到侵犯,萌萌有权要求邻居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10)案例十:萌萌婚后与老公经常吵架,二人都觉得彼此次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一次激烈争吵后,两人谁也不服软,遂决定离婚。二人共同来到离婚登记处要求离婚,不料工作人员告诉他们30天后再来,说是有个冷静期,什么是冷静期啊?萌萌和老公一脸不解。
解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未亲自到婚烟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则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萌萌和老公应该回去好好冷静一下,慎重决定是否离婚。
(11)案例十一:萌萌的老公非常喜欢汽车,但是家里刚刚在上海买了房暂时无力再买车,萌萌的老公没有告诉萌萌就贷款买了一辆车,平时自用,并接送萌萌上下班。好景不长刚买了车不到一个月,两人吵架决定离婚,但是萌萌不愿意和老公一起还车贷,她说:“本来我就不想买车,他有没告诉我,凭什么让我跟他一起还贷!”
解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萌萌老公购买的汽车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用,并且车买回来后萌萌并未表示反对,所以车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
(12)案例十二:小倩身体不适,由女儿萌萌陪同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自觉时日无多,于是决定立遗嘱。小倩手书遗嘱将自己位于幸福小区的房子出售,所得钱款一半由自己女儿萌萌继承,一半赠与自己的侄子洋洋,并将遗嘱进行了公证。一个月后,小倩手术前,觉得侄子洋洋知道自己癌症晚期也不来看望自己,没有一点血脉亲情,于是又让医生帮其打印遗嘱,决定自己的遗产全部都归自己女儿萌萌继承,并且有两位医生为见证人,也全部进行签字并注明了立遗嘱的年月日。哪份遗嘱最终有效呢?
解析: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小倩的第二份遗嘱符合法定要求,又对第一份遗嘱进行了实质改变,视为撤回第一份遗嘱。应以第二份遗嘱为准。
(13)案例十三:洋洋和好友李兵都是户外登山、攀岩爱好者。周末,洋洋打电话叫李兵一起到野外攀岩。攀登过程中,李兵不慎失手跌落悬崖,洋洋急忙下山救援,并拨打了求救电话。最终搜救到李兵时,李兵已经死亡。李兵的妻子认为是洋洋带李兵一起攀岩的,要求洋洋赔偿。
解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人相约户外攀岩,虽然李兵是接受洋洋邀请而来,但是作为攀岩爱好者,李兵应当知道该运动的危险性。李兵自愿与洋洋一起攀岩,其跌落悬崖的结果是自身失误导致的,若洋洋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14)案例十四:郁郁寡欢的洋洋走在回家路上,进入自家小区路过一栋住宅楼时,由于楼上王五家小孩在阳台玩耍时无人看管,将一辆玩具小汽车从窗户扔下。玩具小汽车掉落正好砸在洋洋头顶,洋洋瞬间晕倒在地。
解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洋洋被高空坠物砸伤,王五作为侵权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高空抛物砸伤,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出于道义或者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会责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若日后确定侵权人,责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为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了“兜底”保障的同时也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15)案例十五:一天洋洋开车回家,路遇一个老人挥手搭车,仔细一看是邻居张爷爷,于是让张爷爷上了自己的车。谁知路上洋洋和对向开来的车相撞,洋洋和张爷爷都受了伤进了医院。张爷爷的儿子赶来得知张爷爷是坐洋洋的车出的事,于是要求洋洋赔偿。洋洋很委屈,本来是好心,结果却弄成了这样。
解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动大家助人为乐,《民法典》增加了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客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如果洋洋的车祸不是因为他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洋洋可以减轻赔偿。
【活动特点和效果】
通过贴近百姓生活的案例和生动有趣的讲解,使广大企业职工充分认识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提高了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了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