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初,澳门人陈某以自行吸食为目的,伙同“阿伟”(身份情况不详)在澳门通过外国网站使用比特币(折合人民币3900元)从加拿大购买大麻邮寄回中国内地。同年8月9日,陈某用“阿伟”的手机接收到的取件码到珠海某地取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办案人员从邮件内查获大麻净重50余克,随后,侦查人员在陈某居住房内再次查获大麻净重4.6克,疑似大麻种子净重0.1克以及种植大麻的工具设备1批。

对从事毒品走私交易犯罪事实的认定

【调查与处理】

经拱北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陈某的邮件及其住所查获的植物叶状物中均检出大麻主要成分(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同时,侦查人员调取了陈某邮件物流信息、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后经审讯,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2020年9月16日,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陈某。因陈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2020年9月29日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分析】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地。根据2007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本案犯罪行为人陈某,2020年8月9日22时许,用“阿伟”给的三星手机接收到的取件码到横琴新区某快递柜取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属于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管辖的案件。

(二)关于毒品种类和数量的认定。根据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24号),对于含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等天然大麻素类成分的毒品,应当根据其外形特征分别区分表述为大麻叶、大麻脂、大麻油或者大麻烟等。本案经现场五合一毒品尿液检测,陈某尿液呈大麻阳性,又经拱北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陈某所邮件及住所查获的植物叶状物中均检出大麻主要成分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属于大麻叶,因此属于毒品范畴。另外,本案只涉及一种毒品,因此不存在不同种类毒品数量折算后累加的问题。

(三)关于毒品犯罪罪名认定。根据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6]26号),“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在本案中,澳门人陈某以自行吸食为目的,伙同“阿伟”(身份情况不详)在澳门网吧通过登陆外国网站通过使用比特币选购大麻叶,从加拿大多伦多通过邮寄方式,寄回中国内地,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典型意义】

据世界毒品问题调查研究表明,当前在各国(边)境外或利用“翻墙软件”登陆国外网站选购毒品已经成为犯罪分子惯用手法。与此同时,因中国内地无法登陆某些国外网站,部分犯罪分子在境外或利用“翻墙软件”成功登陆国外网站参与犯罪,造成在中国内地调查取证时困难。本案中,陈某正是在澳门网吧登陆国外网站,并通过“翻墙软件”技术在国外网站购买了毒品。在案件调查取证中,珠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突破重重困难,对陈某的手机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共计提取到28000多条电子数据信息,最终破获,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