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30日凌晨一时许。行为人尹某在溆浦县大江口镇夜市与朋友夜宵饮酒散席后,遇见陈某车辆是外地牌照停靠在路边,于是拉开后座上车后对在副驾驶位上休息的陈某提出要求其送至某某地方;陈某以不认识尹某、自己不是出租运营车辆为由拒绝该要求;陈某被拒后顿然觉得在同行酒友中丢了面子,恼羞成怒,乘着酒兴将陈某拉下车理论,并将陈某推倒在地,用脚踢陈某腹、胸部;陈某报警后,出警人员将陈某控制,按照治安案件进行处理。2020年12月13日,经相关部门鉴定,陈某肋骨两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从尹某故意伤害案看致人轻伤的犯罪构成

【调查与处理】

案发后大江口派出所及时出警,对双方当事人以及在场人进行了调查取证,锁定相关证据、资料。行为人尹某未能及时认识到自身的过错,未与受害人进行过有效沟通。2020年12月13日受害人陈某伤情鉴定结果出现后,溆浦县公安局以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对行为人尹某进行羁押。

2020年12月21日,溆浦县大江口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尹某父亲受其委托参与调解),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行为人尹某赔偿给受害人陈某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伤残补助、营养费用、护理费用等一切损失140000元;受害人对行为人进行谅解。

【法律分析】

(一)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是: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尹某行为造成陈某受轻伤;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尹某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表现为积极的作为,针对陈某的身体体,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2、尹某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案中尹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害量刑标准

达到了故意伤害的定罪标准,满足构成故意伤害主客观要件,依据主观恶意和客观结果的程度不同,量刑标准也不一。具体来说,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是否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于起诉?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打人行为都是犯罪。

2005年《公安部关于办理伤害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家庭琐事,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虽然行为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伤已经达到轻伤程度,但是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而且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已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给付,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害人不追究打人致轻伤的责任的话,可以调解处理。本案中,行为人家属在事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行为人可持和解协议、谅解文书前往公安、检察机关申请从轻处理。

但不能调解时,就需要按照先前做出的伤情鉴定结果,并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尹某的行为案件是一堂生动的市民法治课。在行为人生活的地方大江口镇,民风彪悍。往年间,一言不合、动粗伤人成仇的案例发生不少,人民调解工作中 该类案件占据了不少比重:轻微违法进行治安处罚、手重伤人构成轻伤甚至重伤的,刑事立案则双方均付出沉重代价。

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开展市民法治教育宣传工作,做到“调解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