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诈骗惠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以案释法

惠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惠阳某工业园建造施工工程后,将劳务分包给曹某某,后曹某某于2016年11月8日又将铁工分包给被告人王某某,由被告人王某某带领杨某某等多名铁工工人进场施工。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虚报工人做工天数或提高工人工价,由工人领取后再交回给其或由其代领的方式,骗取惠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支付工人工资共人民币5万元。

【调查与处理】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7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分析】

(一)关于王某某行为定性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2)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3)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4)行为人取得财产同时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虚报工人人数或提高工人工价方式虚构工人工资数额,向被害单位惠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工资表;被害单位惠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王某某提交的工资表误以为应支付工资表载明的工人工资,故而多支付了款项,使得被害单位造成财产损失。

辩护律师提出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为职务侵占,根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本人供述和惠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等证人证言证实,王某某为铁工承包人,非惠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故王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非职务侵占。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涉案金额的确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供述,通过虚报工人人数或提高工人工价方式虚报工资20万元,因部分工人领取后未交给其,总数约有10万余元,其余9万余元由其个人所得,虽然其本人承认数额为20万元,但仅有证人杨某某等人证实虚报工资数额为5万元。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继续找其余工人作证,但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暂未能找到相关工人,故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王某某涉案金额为5万元。

辩护律师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惠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遭受20万元经济损失,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的损失金额为3万元,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于该观点予以采纳,但现有证据有杨某某证言证实金额还有2万元,故本案涉案金额应认定为5万元。

(三)关于涉案工程的违法分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惠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惠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发包的惠阳某某工业园建造施工工程后,将劳务分包给曹某某,后曹某某又分包给冯某某、肖某某等人,并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以应付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定,惠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违规分包。

【典型意义】

在建筑行业中,违法分包现象可谓是屡见不鲜,尤其是在私营性质建筑企业中,为了营利,可能会将部分专项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企业或者是自然人,从而埋下工程质量的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