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起,阳江市蔡某以从事手机生意需要投资款为由,承诺每月有8%-12%不等的分红进行返利,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筹集资金。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蔡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筹集资金2670783元,并陆续返还本利804050元,剩余1866733元资金未能归还。蔡某于2022年8月19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调查与处理】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使用诈骗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蔡某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有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集资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犯集资诈骗罪,则有必要从集资诈骗罪的主客观方面来分析判断被告人蔡某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构造相类似,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集资诈骗则还要求行为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客观行为。
在客观违法阶层,即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蔡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其次,被告人蔡某实施了危害行为,即以从事手机生意需要投资款为由,使用欺骗的方式,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筹集资金,并承诺每月有高额的分红返利,导致最终出现了被害人无法取回出借资金的危害结果。被告人蔡某使用欺骗的方法以高额利润向被害人作出虚假的回报承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认为真的能够取得高额利润,由此向蔡某处分财产,蔡某取得财产且最终无法返还,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由此可见,被告人蔡某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后,被告人蔡某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丧失出借资金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了公司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法益,且被告人蔡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所以被告人蔡某符合客观违法阶层的各个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
在主观责任阶层,即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有责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相关行为,如果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只是想通过欺骗的方式取得资金进行周转,期满后返还则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筹集资金,虽然其声称用于投资手机生意,但实际为欺骗被害人有高利润回报的方式,最终导致巨大数额资金无法归还,符合上述《解释》第七条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即蔡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上为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才受刑事处罚,对骗取数额较小资金且情节较轻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又根据《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共计筹集资金2670783元,陆续返还本利804050元,剩余1866733元资金未能归还,扣除已返还的资金,未归还资金超过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所以被告人蔡某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蔡某客观上实施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主观上为故意犯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具有有责性,主客观相一致,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法定从轻情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的判决合理合法。
【典型意义】
集资诈骗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重点打击的金融犯罪,犯罪分子采取非法集资方式骗取钱财,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人民法院通过对非法集资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准确判断,直接关系到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进而影响其刑法轻重。刑法的基本功能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所以不仅要对违法犯罪进行惩罚,也要重点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而查清事实、公正判决,让被告人认识错误、改过自新后重新走入社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我们所追求的。
集资诈骗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犯罪对象主要集中于老年人,更应当依法从严惩治。非法集资人看中老年人群体富余的退休金,但大多又缺少子女的陪伴,就利用老年人需要亲情关怀、缺乏投资专业知识等特点,通过嘘寒问暖、上门服务等方式发起“亲情”攻势,骗取老年人的信任,或者以投资养老、享受定期高额回报等作为幌子,以实现骗取老年人财物的最终目的。人民法院通过对集资诈骗的高压严打,牢牢守住人民群众的钱袋子,避免或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特别是让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全力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集资诈骗还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非法集资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筹资资金是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不仅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的存储业务,而且案发后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给被害人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从而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导致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危害社会稳定。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集资诈骗类犯罪,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对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