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4日,吕某(男方)与谢某(女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吕某为与谢某缔结婚姻关系,同年12月29日,应谢某要求购买了价值18680元的金银首饰给其,后谢某又要求吕某转账2000元作为见面礼。2020年1月2日,双方便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同日,吕某将彩礼10000元交给媒人,由媒人转交给谢某,双方约定于2020年2月8日举行婚礼。其后,至2020年1月底,谢某以筹备婚礼需购买服饰、摩托车等,先后又向吕某索取了11500元。收到上述财物后,谢某便一走了之,吕某再也联系不上谢某。
【调查与处理】
经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吕某与谢某相识不到半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曾共同生活。自2020年2月起,谢某便不知去向,双方失去了联系,至今双方的夫妻感情无法建立,依法应支持吕某关于离婚的诉请。谢某以结婚为诱饵,不仅收受了吕某价值不菲的金银首饰、见面礼、彩礼,还先后多次向吕某索取财物,最后竟不知去向,这样的行为让吕某在精神、物质上均受到了损害,化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谢某返还彩礼及财物补偿款给吕某。
【法律分析】
该案系离婚纠纷,该案需要处理的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是彩礼是否可以主张返还;三是索取的财物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首先,关于吕某、谢某双方的夫妻感情问题。吕某、谢某于2019年12月24日相识,相识不到半个月即于2020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共同生活。自2020年2月起,谢某便不知去向,双方失去了联系,至今双方的夫妻感情无法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吕某、谢某相识时间甚短,登记结婚后又未共同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建立起,现谢某又不知去向,下落不明,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更没有主动与吕某联系,可见谢某对与吕某的婚姻关系的冷漠的态度,本案应属于上述规定第五项的情形,依法应准予离婚。
其次,关于彩礼是否可以主张返还的问题。本案中,吕某、谢某自办理结婚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吕某、谢某之间的婚姻状况符合上述规定第二款的情形,故应支持吕某关于返还彩礼的主张。
最后,关于索取的财物是否可以主张返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面,本案中,谢某以结婚为诱饵,不仅收受了吕某价值不菲的金银首饰、见面礼、彩礼,还以筹备婚礼的名义先后多次向吕某索取财物,收受财物后,竟一走了之,不知去向,被谢某的欺骗行为,不仅让吕某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还让吕某在精神上受到创伤,谢某的行为实属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吕某的合法权益。故对于吕某婚前给付谢某的见面礼2000元,彩礼10000元,婚后至筹办婚礼期间通过微信给付谢某的11500元,谢某均应返还,至于购买的戒指、项链及手链,因现由谢某持有,且无法与其联系,无法要求其返还,故戒指、项链及手链归被告所有,但谢某应折价补偿吕某。
【典型意义】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还会损害群众的身心健康,化州法院依法妥善审理了这起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案件,体现了民事司法领域对于治理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婚、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的社会价值、形成文明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