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公司财务人员被骗 公司资金损失应如何承担

李某于2021年3月入职广州市越秀区某B公司,任职财务人员,约定试用期工资每月10000元,转正后每月12000元,2021年4月,有案外人员伪装成公司高管和财务主管,组建微信聊天群,向李某发布虚假指令,要求李某支付合同款项,李某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向案外人转账支付30万元,随后即发现系欺诈,当日便以被诈骗为由向广州市公安局C派出所报案。该案已由C派出所受理立案,由于该案长期未侦破,B公司的经营损失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B公司与员工多次沟通协商未果。故B公司以要求李某全部承担损失为由,向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双方最终在仲裁委斡旋调解下结案。

【调查与处理】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仲裁委了解到双方前期有进行沟通和调解,B公司希望李某充分认识自身错误,同时考虑李某个人情况,B公司愿意减轻李某损失,要求其在两年内支付8万元,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但李某坚持认为自身无过错,也担心日后会在B公司遭受不公正的的待遇,不同意继续履行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但愿意承担部分损失。B公司基于用工管理需要,认为李某不能认识到自身错误,会给企业管理带来较大影响。最终在仲裁阶段,B公司以李某故意侵占财产为由,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30万元,后在仲裁委沟通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员工李某向B公司一次性赔偿10万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同时双方另签订协议,如诈骗案件侦破,B公司能追回被骗款项,则按比例向李某进行退还。目前该案件已履行完毕。

【法律分析】

从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在该类案件中有几个焦点问题需要研究斟酌和重点分析。第一个问题是此类案件性质和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即劳动者在案件中是否属于故意,案件除了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外,是否还涉及民事或是劳动法律关系,仲裁委是否受理该类案件。第二个问题是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是否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为依据,即涉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是否需要中止审理。第三个问题即如果劳动者非故意,案件又长期无法侦破,那么企业损失该如何承担;如果劳动者需要承担,那么承担的比例又是多少的问题。

第一个焦点问题:该案件是否单纯属于诈骗案件,在事件中劳动者是主观上不知情被欺诈还是属于故意与案外人同谋的情况,且刑事案件暂未侦破,故在有关司法机关暂未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最终定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先入为主将劳动者的行为直接定性为故意明显不符法理和情理,且劳动者是否被诈骗和其是否需要承担劳动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劳动仲裁部门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侵权,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请一般应予受理。

第二个焦点问题:承前所述可知,劳动者被诈骗案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必然会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在该案中无论是因为故意还是过失均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企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如果劳动者是故意与第三人同谋,最终的刑事案件可能会涉及到对劳动者的行为的定性。但在未定性之前,无论劳动者是故意还是主观上无恶意,考虑到诈骗案件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对于诈骗案件往往难以在较短的时间侦破,甚至在企业的存续期间内都不能够被侦破,但是用人单位的损失又一直处于不确定甚至放任的状态,如果以刑事案件未侦破为由而同意劳动者中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也明显对受到损失的企业方不利,所以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应先刑后民”的要求也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慎重考量,多数情况下,不应该中止审理。

第三个焦点问题:根据《工资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根据上述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劳动者的承担比例法律尚未有明确的约定,一般遇到此种情况,大多数劳动者可能会像本案的员工李某一样,因为对公司的愧疚或是对未来工作可能遭受各种非议或是欺凌的担忧等种种原因,往往会直接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即无法再从员工的工资中进行扣除以弥补损失,所以应当通过调解和裁决结案,采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尽力维护好双方的核心利益诉求。

具体到本案中,劳动者李某作为新入职的员工,基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信任,放松了对申请人财务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接受了虚假的工作指令和安排,从而造成了企业的财产损失,对此劳动者并不构成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错,但申请人在接受虚假指令进行数额较大的转账过程前后,本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或是完全避免损失发生,劳动者行为确属工作失职行为,其在该事件中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B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司在已然认识到银行账户年检可能存在诈骗风险的情况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或向劳动者提出明确的防范要求,故对于此次造成的经营风险不应全部转嫁由被申请人承担。通过以上考虑,在仲裁委的协调下,双方最终通过调解解决纷争。

【典型意义】

诈骗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手法多样,受害人往往难以分辨,导致各行各业案情均有发生,近年来,涉及到企业内部的诈骗案件也屡禁不止,已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为了从源头上减少诈骗案件的发生,加强全民反诈宣传部署和提升全行业的反诈意识已经迫在眉睫,普法必不可少。所以,在此类案件审理程序中要因势利导,在审理方式上,首先要注重进行斡旋调解,毕竟在劳动者非故意的情况下,劳动者和企业均为案件受害者,且往往由于诈骗金额较大,全部让一方承担损失也显失公平,所以基于公平原则,应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群体地位。同时如果案件不能够通过调解结案,在裁判劳动者承担损失时也应充分考量劳动者的入职时间长短、月收入情况,劳动者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损害后果、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和风险防控漏洞等各个方面,为了确保裁决更有温度和质量,我们也可扩大范围考量到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家庭成员的收入等,着力在劳动者和受损企业之间找到平衡。同时我们也应该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在劳动者向企业赔偿损失后,如果受损企业追回了全部或是部分被骗的钱财,对于超出受损企业的欠款,企业应当向劳动者返还。唯有如此,裁审部门才能做好中立者和裁判者的角色,既能够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照顾到劳动者的自身利益。因此,此类案件也可以给广大劳动者和企业敲响警钟,劳动者和企业作为具有紧密隶属关系的双方,企业要加强人事制度管理,时刻提升风险防控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对损害企业的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应认识到被欺诈并不是完全的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