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孙刚(化名),男,56岁,是一名普通的下岗工人,下岗后在洗车行打工。一日张生(化名)驾驶机动车来到孙刚(化名)所在的洗车行洗车,下车时,将其苹果手机遗落在机动车内,并在一旁等待洗车,孙刚(化名)为张生(洗车)时,发现车内手机,趁没人看见的情况下,偷偷将手机拿走并藏了起来,张生(化名)在洗完车驾驶汽车离开后发现手机不见,张生(化名)回到洗车行询问未果,立即报警。

从“顺手牵羊”看盗窃罪的认定

【调查与处理】

在张生(化名)报警后,派出所立即出警,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在对洗车行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调取监控进行取证后,公安机关将孙刚(化名)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下孙刚(化名)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000元,最后法院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事实依据,依照刑法依法判处孙刚(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律分析】

有个成语叫“顺手牵羊”,说的是顺手把人家的羊牵走,也比喻顺便把别人的东西拿走。“读书人窃书不算偷”,那么,“顺手牵羊”算偷还是不当得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利益已经不存在的,无需返还。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如果得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上的盗窃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主观恶性程度上都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有两点:

从客观上,前者实现不法占有方式不是非法的,行为人不是采取主动的作为方式,积极追求非法占有的结果发生,而是因为财物持有人的主观过错造成行为人被动得利的结果。后者则是以非法手段,采取作为的方式,积极窃取他人财物,即乘所有人、持有人对财物看管不严等情况秘密窃取其财物。

从主观上看,前者的主观恶性程度较低,对他人财物虽有占有之意,但并未主动追求,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而盗窃行为则不同,不论是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抱着积极追求非法占有之目的,其主观恶性较大。

在本案中,孙刚(化名)始终强调自己是捡的手机?如果孙某的行为仅仅属于不当得利,他的行为就不属于犯罪,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顺手牵羊也就真的不算偷了。而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孙刚(化名)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有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有的证据表明,孙刚(化名)是在失主没有失去对财物的控制的情况下取得的。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将他人数额较大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那么,孙某的行为为什么又不属于不当得利呢?

因为从性质上看,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受害一方自己(有时也可能是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而不是由于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在某些情况下,不当得利人主观上也不一定有过错,甚至根本没过错。不当得利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得利之前,不可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使是恶意的占有,也只是在取得不当利益之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加以占有。

孙刚(化名)“顺手牵羊“的行为不属于民法典意义上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与侵占罪是有较大区别的:其一,不当得利事实的发生,不是由于不当得利人的非法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利益受损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这是不当得利与侵占行为的根本区别所在。其二,区分侵占行为与不当得利,必须看行为人捡得的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从司法实践看,不当得利的对象大多是遗失物,遗失物的失主一般不知道财物丢失的具体时间与地点,且失去财物的时间相对较长,拾得者一般也不知道失主具体是谁。遗忘物的遗忘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从法律关系上讲,侵占他人遗忘物实际侵犯的是遗忘者的个人财产利益。

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显著区别在于,是不是秘密窃取。本案中,孙刚(化名)将手机拿走时,明知手机并不是无主的,而且在拿走手机之后,又迅速将手机藏起来,以避免手机的主人寻找到手机,其行为完全是积极主动的违法作为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孙刚(化名)的行为不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张生(化名)的手机虽然遗落在车内,其本人仍能将手机找回,因此并没有失去对手机的控制。孙刚(化名)乘人不备,将手机拿走,这种行为是在张生(化名)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应是秘密窃取的性质。

对于孙刚(化名)“顺手牵羊”是否犯罪,最终以法院的判决而定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刚(化名)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因本案中孙刚(化名)因家庭困难一时起了贪念而盗窃,赃物也已经退还失主,归案后能认罪,且有悔罪表现,考虑其是初犯,对社会不能造成危害,且当地司法部门同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法院最终以孙刚(化名)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典型意义】

孙刚(化名)在面对利益诱惑时,没有坚定自己的信念,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从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它的典型意义在于阐释了“顺手牵羊” 算偷还是不当得利,也进一步分析了盗窃与不当得利之间的主要区别主要是考虑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尤其是财物是否处于他人控制之中。目前仍有小部分人抱有和孙刚(化名)一样的心态,在面对利益诱惑时不能自我约束,孙刚(化名)的案例,为这些人敲响了警钟。

“顺手牵羊”是一件耳熟能详的事情,然而发生在自己身上时却不以为然,并不是不知道“顺手牵羊”是不对的,显然这是一种道德上的缺失,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有句话说的好“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时常反复地思索,越是在心中灌注了永远新鲜和不断增长的赞叹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律”,在道德法律面前,任何猥琐、违法犯罪行为都无法遁形,道义是天际的星光,法律是之路的灯火,如果人人都将法律与道德相互融合,就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