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佛山市戴某、阎某林等17人先后加入“中国某营销公司”或“北京某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以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道某房、均禾街道石马桃源西街某房等地作为窝点开展活动。该团伙以层级模式进行“家庭”式管理,被告人戴某、阎某林为初级经理,对初级以下的层级统一管理。杨某、路某顺为家长,各负责管理体系内一个“家庭”的业务员并进行诈骗业务的培训,收集业务员诈骗所得上交。戴某、阎某林组织各自“家庭”的业务员以女性身份通过其他陌生男性为好友,假装发展恋爱关系骗得对方信任,再编造生病、见面的路费、没钱充话费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

【调查与处理】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戴某、阎某林等17人涉嫌诈骗罪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4月24日交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开展了讯问及认罪认罚工作,于2020年7月15日以诈骗罪对戴某、阎某林等17人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18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主犯戴某、阎某林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从犯李某情、陈某安等15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17人均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本案17名被告人均以传销模式加入“中国营销公司”(或“北京电子商务公司”),该“公司”以传销的模式运行,分为业务员、家长、初级经理、中级经理等层级,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分组管理,利用网络交友平台寻找陌生男性作为对象,然后用网络聊天工具与之联系,发展“恋爱”关系骗取对方的信任,编造生病等各种理由向对方要钱,骗到钱后层层上交。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各“家庭”被告人同吃共住,两个“家庭”经常性共同培训,互相交流诈骗经验,彼此提供心理支持,并有人员轮换。在男扮女装诈骗时,女性被告人帮男性被告人发送语音聊天、通电话或见面,以博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初级经理负责整个团伙两个家庭之间的统一培训、经验交流、人员调配等。
本案被告人戴某、阎某林为初级经理,各自负责一个“家庭”的管理,并收集到成员诈骗所得的金额后通过微信转账至二人共同的上级微信名称“小baby”。被告人戴某、阎某林作为“初级”组织、领导整个团伙,分住在两个“家庭”;被告人杨某、路某顺作为家长,分别对两个“家庭”进行管理;业务员虽以各自所属的“家庭”为相对固定的犯罪单位,但两个“家庭”实属同一个大的“体系”或大“家庭”。戴某、阎某林对两个“家庭”共同管理,两个“家庭”经常集中共同培训,并有人员调配轮换。根据本案证据,两个“家庭”为一个诈骗团伙,各人对其参与期间内团伙的全部诈骗行为负责。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第(一)项规定“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第(二)项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参与期间,从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据此,本案十七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应对各人参与期间内的该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事实承担刑事责任。戴某、阎某林在该诈骗团伙中其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李某情、陈某安等15人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戴某、阎某林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2190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扎实的证据,被告人戴某、阎某林等17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伏法,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各人情节,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阎某林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情、陈某安等15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最终法院全部采纳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戴某、阎某林等人是典型的“杀猪盘”团伙。诈骗分子准备好人设、交友套路等“猪饲料”,将社交平台称为“猪圈”,在其中寻找“猪”,即诈骗对象。然后通过建立恋爱关系,即“养猪”,最后骗取钱财,即“杀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十分猖獗,社会危害性极大,几乎人人都有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害者的可能。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突破了传统犯罪的时空、地域和法律等限制,较传统诈骗犯罪迷惑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更容易上当受骗,而侦查难度也较传统犯罪大。为此,在2016年12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入罪门槛,采用全国统一的诈骗罪最低数额入罪标准(3000元),采用犯罪数额和行为次数相结合的入罪标准。且该《意见》为了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明问题,在不降低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多处采用了刑事推定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犯罪数额等的认定采用了推定的方法。
本案的被告人平均年龄在22岁左右,最小的只有19岁。多数起帮助作用的被告人在讯问时称自己只是打工,并不知道这样是违法的,有的甚至辩称不知道诈骗类型和具体的诈骗方式。承办检察官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手段,以及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为这些被告人均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应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共犯。通过说法释法,使本案的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识到这种“挣快钱”的方式不可取,真心实意地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