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8日,双峰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双峰县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查检查记录》,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于5月18日前整改到位。
【调查与处理】
2018年5月21日,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并针对现场复查情况出具了《整改复查意见书》。2018年5月22日,经县安监局按程序批准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就该违法行为进行调阅资料,询问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2018年5月25日,县安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条款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认定双峰县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5月28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的罚款,并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该公司未向双峰县安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2018年6月1日,双峰县安监局针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作出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的罚款,并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公司。
【法律分析】
双峰县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逾期未改的的违法行为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作出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的罚款,并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中未组织制定专门的受限空间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在作业中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劳动实践中,以血的代价换来的科学经验总结,是工人在生产操作中不得违反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员工在生产劳动中如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后果将十分危险,轻则受伤,重则丧命。本案中执法人员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的指令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或者未按期整改落实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指令的,可以依法立案予以处罚。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典型意义】
本案“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了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依程序立案查处,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坚持了处罚和教育结合的原则,能督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坚持安全生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