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宠物被杀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以案释法

2021年4月,汪某某及家人带着两只宠物鸭在饭店吃饭,饭后,汪某某的儿子将携带的两只宠物鸭放在附近空地上玩耍,但是孩子顽皮,不一会儿就离开了。这时,61岁的杨某某骑电瓶车路过饭店附近,见宠物鸭无人看管就随手将鸭子带回家。当警方赶到杨某某家中时,两只宠物鸭已经被宰杀放进冰箱冷冻。为给宠物维权,汪某某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杨某某赔偿养育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388元。

【调查与处理】

被告杨某某宰杀宠物鸭是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侵害原告财产,但是宠物鸭的具体价值不好鉴定,法官从法理、情理角度入手,组织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当场向汪某某赔偿宠物养育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00元。

【法律分析】

该案系被告杨某某将原告汪某某饲养的宠物鸭带走并杀害,导致原告物品受损,属于典型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该案中有以下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该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是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以及鲜明的价值引领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社会主义国家以德治国在法治层面的体现与落实。核心价值观是国家的共同价值,是法治建设的道德基础。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价值认同、文化认同,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社会全面进步,对于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民法典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写入,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体现。本案中,看似是杨某某贪小便宜,吃了大亏,实质上是杨某某核心价值观念的缺失。在法院受理该案前,双方在派出所调解时,杨某某坚持认为两只鸭子是其捡拾的物品,拒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故最终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承办法官法律解读、事实证据分析等,让杨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为自己的错误付出相应的代价,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和稀泥,坚持原则、坚持法治和德治并重,用司法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

第二、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意识仍有待加强。本案中宠物鸭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囊括了保护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以及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等内容。通常观念上提到财产的保护,大家首先想到房产、汽车等大件以及市场价值价值较高的物品的保护,忽视日常所见的市场价值不高的物品的保护。本案中杨某某之所以敢名目张胆的在光天化日之下顺手牵羊,不就是想当然认为:不就是两只鸭子吗,又不值什么钱,不会有人因为两只鸭子而追究其责任。如果真的是车子或者其他市场价值较高的物品估计其也不会动顺手牵羊的心思。因此应当引导广大民众树立“非自己物品无论价值大小莫伸手的理念,今日尊重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明日他人亦会尊重你的财产所有权”,社会的公平与和谐秩序才能得以维护。

第三、本案中物品价值的认定,不能仅仅考虑物品本身的市场价值,还要考虑物品损失给物主带来的精神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固然一般的物品,按照市场价值衡量其价值来确定其遭受的损失应无异议。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外人看来普通的物品对于物主所有人来说可能具有特殊的人身意义,其中蕴含着无形的价值,如感情、思念等。这种无形的价值要不要赔偿,如果要赔偿有没有依据,这就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界定。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物品损失的赔偿范围经历了仅赔偿物品本身的市场价值损失到《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载明“赔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扩展到“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断扩宽,这种变化显示了司法实践关于赔偿内容的完善和更加符合实际,代表了社会的进步和以人为本的司法人文关怀。具体到本案中,汪某某的两只鸭子不是普通的肉鸭,系属于汪某某家庭饲养了一年多的宠物鸭,汪某某举出了宠物鸭的各种养育材料购买凭据以及家庭成员与宠物鸭的大量互动合影照片,这些均可以显示原告及其家庭成员对这两只宠物鸭寄托了大量感情。该两只鸭子对于原告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被告作为侵权人对两只鸭子灭失具有过错,应当对于原告因为宠物鸭灭失而产生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本案中杨某某在诉讼前坚持只愿意赔偿两只鸭子的市场价值,后经本院依据相关证据向其释明,最终杨某某当场向汪某某赔偿包含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引发的矛盾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现如今,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在朝夕相处中,宠物已不再是玩物,更多被视为家庭中的一份子,对于主人来说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损失也不可逆转。

本案中汪某某购买的鸭子系其个人财产,即使鸭子无人看管,也属于其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宠物的法律地位属于特定物,具有一定的人身意义,所以因侵权行为导致宠物死亡的,被侵权人主张养育费、精神损失赔偿等诉求自民法典实施后是有法可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