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学生用品商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案

2022年4月28日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泉岭分局执法人员李某某、胡某某在对黑龙江宝泉岭农垦某学生用品商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区内摆放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近似“冰墩墩”形象的相关商品,商店工作人员现场不能提供出相关摆放商品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证明。为保存证据,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进行了扣押。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某学生用品商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之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决定立案调查,指定李某某、胡某某为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行为,2022年5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打包购进使用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制作的平面摆件4个、解压玩具2个、印花滑盖卡14个,近似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制作的彩灯版钥匙链3个、立体摆件5个,并在其店内进行销售。上述产品打包购进整体价格为50元,明示销售价格共计为141元。当事人不能提供出这些摆放商品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证明。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商品,没有违法所得。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使用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制作的平面形象摆件4个、解压玩具2个、印花滑盖卡14个,近似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制作的彩灯版钥匙链3个、立体形象摆件5个。

2、罚款人民币35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打包购进使用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制作的平面摆件4个、解压玩具2个、印花滑盖卡14个,近似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制作的彩灯版钥匙链3个、立体形象摆件5个,在其店内进行销售。上述产品打包购进整体价格为50元。销售价格:其中利用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制作的平面摆件销售价格为2元/个、解压玩具销售价格为10元/个、印花滑盖卡销售价格为1元/个;近似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制作的彩灯版钥匙链销售价格为8元/个、立体形象摆件销售价格为15元/个;货值金额共计为141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这些摆放商品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证明。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商品,没有违法所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 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 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四八号),“冰墩墩”是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吉祥物、符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是奥林匹克标志。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享有该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本案当事人销售区内摆放有使用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近似“冰墩墩”形象制作的相关商品,上述商品作为待销品摆放在销售区,符合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构成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其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

被许可人应当在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种类、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本案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打包购进使用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近似“冰墩墩”形象制作的相关商品,不能提供这些商品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许可证明,构成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构成了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执法机关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杨扬(世界冠军、国际奥委会委员、国际滑联速滑第一理事、全国青联副主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记得萨马兰奇主席曾经说过,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有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一是举办国全体人民的支持,另外就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如果说奥运会是给运动员搭建了一个体育竞技的平台,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给奥林匹克价值观的宣传推广搭建了一道安全屏障。没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奥林匹亚文化就很难生生不息、世代相传。”

2002年2月,国务院颁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了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共三个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填补了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缝隙,创新了管理和执法机制,为有特色、高水平地举办北京奥运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获得了国际奥委会和国内外舆论的一致好评。北京奥运会后至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仍然有效,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拥有的奥林匹克标志继续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保护。在北京携手张家口申办冬奥会提交国际奥委会的文件中、现场陈述中,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多次郑重承诺,为成功举办冬奥会构建有利的法治环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包括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为把2022年冬奥会办成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修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既是满足北京冬奥会工作的急需,更是立足长远,在体育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促进和保障改革发展。

本案是我局首次适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通过办理该案件拓展了行政处罚案件的类型、锻炼了执法人员、激发和促进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努力专研的进取精神,在职权范围内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添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