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青少年法治意识,加快推进依法治校园进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传播依法维权的民法精神,从小树立知法守法意识,切实增强青少年人自我保护能力,促进青少年人健康成长,结合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主题宣传活动,2022年5月2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四十七团司法所组织联合第十四师民族团结红军小学开展“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校园青少年《民法典》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司法所干警结合青少年实际情况,以“在法律上你属于什么人”动漫插图形式,详细介绍了《民法典》如何守护我们一身,并对学生提出好人条款,高空坠物、自甘风险等热点问题进行互动讲解,通过宣讲让青少年深刻理解《民法典》为什么称为“社会的百科全书”。
【重点宣传内容】
(一)什么是《民法典》
提出问题引发学生思考,讨论什么是《民法典》?《民法典》重要意义是什么?
导入故事:清代京城有户人家死了只狗,怕乱扔有人捡去吃了出问题,就让刚满13岁的儿子拿蒲包装好放了石头,抬到外面扔了。经过一座桥,少年就直接将蒲包推了下去。当时不知道是天黑还是天不太亮,正巧桥下有船经过,船工被砸中,伤重后卒。船主点灯发现了死狗和砖石,此案该如何判?
旧案新析:清朝时设有类似高空抛物的专用法律,如果有人朝城市居民抛掷砖石而致人死亡,杖一百流三千里,少年依此法处罚。此案拿到现在,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该案中13岁少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等情节特别恶劣需受刑事处罚,少年因过失致船工死亡,不受刑事处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需少年父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即可。
作出总结:《民法典》是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所谓“典”,就是典范、典籍、典则的意思;《民法典》明确了解决各类民事纠纷所适用的基本法律规范。
延伸拓展:启发大家讨论在法律上你属于什么“人”?
(二)“在法律上你属于什么人”
导入情景:1.7周岁的小红买文具、水、坐公交车可以吗?将自己的压岁钱无偿捐赠可以吗?
2.13周岁小明接受爷爷给的红包可以吗?给主播打赏,给游戏充值可以吗?
3.16周岁的小王用自己勤工俭学挣的钱给爷爷奶奶买礼物可以吗?
4.17周岁的小赵拿父母给的钱买个手机?
法条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按0岁、8岁、16岁和18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新规对小区高空坠物赔偿有哪些更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新规对小区坠物无法确定侵权人或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该楼栋可能抛物的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物业没有做好相应保护措施,物业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民法典》如何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民法典》生效同时废除哪些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条规定,本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活动特点和效果】
在讲座中,司法所干警联系学生实际,通过大量生动的案例,深入浅出地剖析了青少年可能遇到的的典型情形,进一步提高了青少年对《民法典》的知晓率,丰富了同学们的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辨别是非、自我保护与自我防范的能力,让法律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