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魏某某申请恢复工伤认定案以案释法

魏某某下班途中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与一段掉落路面的枕木接触后摔倒受伤昏迷,因事故路段监控探头故障,无证据证明与摩托车接触的枕木是何时出现于事故路段,故交警部门只出具了不能证明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魏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中止工伤认定时限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为:尚需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有明确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调查与处理】

接案后,承办律师向交警部门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并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证据材料及类案处理的判例。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最终确认工伤。

【法律分析】

(一)本案已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故依法应当予以恢复工伤认定的程序

根据申请人与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的沟通,交警大队认为由于事发路段并无监控,也无目击事故发生的证人佐证,故无法作出有明确事故责任划分的事故认定书,仅能作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证明即是交警大队就本次事故作出的结论,除非出现新事实或者法定理由,否则交警大队不会就本次事故作出其他结论。因此,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

(二)即便是在事故责任划分不清的情况下,厦门市人力资源与保障局依法仍有权就本案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

无论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第三条的精神:“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前述程序仍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亦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还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明确了即便是在没有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有权利就案涉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申请人是否负主要责任作出判断。而在对申请人的责任作出判断后,即可对本案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简而言之,即便是本案事故责任不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有权就本案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

(三)本案依法可以被确认为工伤

申请人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的前提条件。

在本次事故中,依法不应当认定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的事实,申请人事故当晚所驾驶为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而申请人也持有可驾驶上述车辆的驾驶证。此外,申请人也不存在逆行亦或是酒后驾车等违章、违法行为。在发生事故后,申请人因受伤昏迷,但有案外人及时报警,事后申请人及其家属亦有积极配合办理事故善后事宜。

2、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当发生责任无法划分的事故时应当不予确认工伤。相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等事故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本人主要责任”这个法定的排除情形时,才可不确认为工伤。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本人承担主要责任”这个特殊情形存在,而职工的受伤又符合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条件时,依法应当结合有关证据并予以认定工伤。在本案中,并无材料表明申请人应当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因此申请人并不存在上述法定的排除情形,而本案符合申请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故依法应当予以认定工伤。

3、此外,申请人于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事故,身受重伤并昏迷不醒,在无现场监控及目击者佐证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承担证明自己不负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明显是不合理、不客观和不现实的。而在申请人难以举证的情况下,再行要求申请人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也明显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

【典型意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之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本条开篇明义,明确了“切实维护受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的立法宗旨。也即是说,当出现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形时,依法应当着重考虑受伤职工的利益,并给予受伤职工以倾斜保护。在本案中,申请人不幸发生事故受伤昏迷、事故现场恰无监控记录、无目击事故发生过程的证人出现佐证……种种特殊情形,造成了本案无法明确事故发生过程,无法划分事故责任的客观情形。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情形下应当如何处理,而是给予行政部门以调查权和自主判断权,并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断。因此,在相关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及立法精神,着重保护受伤职工的利益,维护受伤职工的就职权与经济补偿权,即对本案申请人予以认定为工伤。

要而言之,在本案中,无论从法律角度,亦或是从公平原则的角度,申请人的本次事故依法均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此观点在现行案例中亦有体现。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立法精神,依据公平原则,案涉事故依法均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案例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相关主体履行职责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