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高空抛物没造成后果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3月18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鮀浦派出所接报警人陈某报称其居住的小区X苑X栋上有人泼水、扔了两把菜刀和一把蓝色扫帚到其经营的小卖店门前的人行通道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调查与处理】

2021年3月19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鮀浦派出所对该案立高空抛物案侦查,分局技术部门现场勘查,办案民警调取现场视频,走访周边群众,提取抛掷物进行DNA比对,认真开展调查取证等侦查工作。家住该小区七楼的彭某福(男,57岁)有重大作案嫌疑。2021年3月19日,鮀浦派出所办案民警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彭某福。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彭某福对2021年3月18日因琐事与报警人陈某发生争执后回到家中喝酒,为发泄情绪,先用红色大脸盆向楼下倒水,后又把家中两把菜刀及一把扫帚向楼下抛掷的方式,实施高空抛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彭某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高空抛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3月19日,汕头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彭某福刑事拘留,4月1日,彭某福被依法逮捕。2021年7月6日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彭某福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律分析】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的规定完善了高空抛物的治理规则。而《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高空抛物罪的规定,并将之归入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与参与治理高空抛物行为提供更为精准完备的法律依据,实现刑民衔接。在执法过程中,高空抛物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损坏财物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产生竞合。

对“高”、“抛”、“物”、“时”、“地”、“果”六个方面的界定,是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到罪责罚相适应的关键。                           

“高”——关于高空的认定:彭某福在其居住的小区七楼家中进行抛物,属于“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其七楼高度结合所抛掷的物品均具有危害性,应认定为高空抛物。  

“抛”——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彭某福为了发泄情绪,在明知楼下就是小卖部前的通道的情况下,实施了“抛”物的行为,是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是过失的“坠物”的行为,而其无针对性的抛掷,有别于故意对特定人、特定物的抛掷,不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的主观,而符合高空抛物罪的主观方面构成。

“物”“时”、“地”、“果”——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高空抛物罪属于情节犯,对本案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依据彭某福抛物的物品、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进行考量,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予追究。“物”的考量是对工具危险性的判断,高空抛物罪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尚无对抛掷物有明确的范围界定,应结合抛物时的高度和地点,所抛掷物品的大小、质量、形状等因素,判断是否具备对人员财物不法侵害的危险性。本案彭某福所抛掷的物品中有两把菜刀,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从高处抛落更加容易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时”和“地”是对案发时间及地点产生危险性的机率进行判断,本案中彭某福抛物时间为中午1时多,抛落的地点为居民小区的公共通道,楼下正是事主陈某泉的小卖部门口,不时有人员出入,具备极高危险机率。应着重注意的是“果”,高空抛物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是判断本罪是否与他罪竞合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案犯罪嫌疑人彭某福抛掷的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故适用高空抛物罪进行追究。如致人伤亡,则应根据犯罪嫌疑人分别属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分别适用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的规定,择一重罪处断。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旨在依法惩治高空抛物,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引发的安全风险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高空抛物罪的增设,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惩治体系,降低了入罪门槛,有助于发挥执法司法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的犯罪。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正确的运用法律进行定罪量刑处罚,才能让公众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从法律层面上规范公众行为,真正达到法治引领、促进治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