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畅通和规范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着力提升基层税收治理能力,滁州市税务局联合市司法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整合社会调解资源,采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有效融合,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税费矛盾争议进行有效管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打造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开创新阶段滁州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任务措施】
(一)坚持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管理,实现矛盾不上交。事前预防阶段,利用税收大数据平台,加强矛盾排查、风险研判,发现苗头、预警提醒、及时应对。事中调处阶段,建立“一站式”矛盾争议解决机制,构建税费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做到矛盾精准识别、纠纷化解及时。事后改进阶段,对执法过错导致争议,调解纠纷建立跟进回访机制。对内部工作制度进行完善,对人员岗位匹配进行优化。建好税费矛盾争议处置台账,详细记录排查、处置、效果情况。做好典型案例分析,对多地多次出现的税费矛盾进行集中分析,系统地提出从源头化解的措施。
(二)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并举,实现柔性执法不出事。自治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纳税人代表作用,加强与街道(乡、镇)、村(社区)等的协作,形成共同化解税费矛盾局面。实行人民调解员入驻“税费争议纠纷调解室”是自治方面的主要体现。制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人民调解员或乡镇(街道)聘请人民调解员赴试点税务分局(所),与税务分局(所)税务人员共同开展矛盾调解的工作机制。法治方面,与地方法院、公安等部门协作,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抓手,推进执法标准程序完善、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和法律监督有效的法治化治理方式。德治方面,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以德治税。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形成诚信纳税激励、失信纳税惩戒的鲜明导向,宣传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增强自我约束。
(三)坚持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和精诚共治,实现服务不缺位。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不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落实税务总局“首违不罚”清单制度,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科学精准的税务监管,维护经济税收秩序,即做到防范逃避税,又实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通过努力,强化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同心合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坚持整体统筹共振,实现一体化推进。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进一步加强统筹联动,共同支持建设“枫桥式”税务分局(所)。市税务局发挥主导作用,市司法局主动指导,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成立市本级税费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全市税务系统税费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县(市、区)税务局承担主责,县(市、区)司法局协助,统筹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整合资源,开展试点税务分局(所)信息资源、人才资源和文化资源重点建设,并聘任“税费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员。试点税务分局(所)作为建设主体,与司法所主动对接,抓好税费矛盾争议的排查、分析、化解,融合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建优建强“枫桥式”税务分局(所)。
(五)坚持“枫桥经验”精神实质与税务分局(所)特点相结合,实现品牌化发展。坚持“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把握税务分局(所)的具体特点,努力体现发展“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和本地税务元素。制定“枫桥式”税务分局(所)规范具体要求:思想上,对“枫桥经验”做到深刻理解和认同,试点单位对引入人民调解化解税费矛盾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机制上,建立体现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并举和税费矛盾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管理的工作制度。硬件上,建设“税费争议纠纷调解室”,名称统一为“XX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XX税务分局(所)税费争议纠纷调解室”,作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税务分局(所)的工作平台和窗口,代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纠纷调解工作。队伍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业务骨干的作用,有效调处税费纠纷。“税费争议纠纷调解室”主任由税务分局(所)长担任,司法所、税务分局(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税费争议纠纷调解室”的日常工作在县(市、区)税务局党委、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共同领导下,在同级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税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环境上,营造浓厚的“枫桥式”税务分局(所)文化氛围(例如包含党建、廉政、征纳互动、人民调解等)。效果上,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在规范要求基础上,试点税务分局(所)按照“百花齐放、一分局一特色”思路,深度打造紧扣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又能体现税务文化和区域元素的“枫桥式”税务分局(所)。
(六)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实现效应最大化。政治效果是税务机关必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以体现党的执政目的,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即为中国人民谋幸福和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社会效果是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总体印象与评价,主要体现在当地人民政府考评、社会评价、群众评价(含纳税人满意度测评)之中。法律效果是税务机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将追求行政效率同实现公平正义、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让纳税人缴费人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获得感幸福感明显增加,税务机关执法质量、执法效率、执法效果显著提高。
【特点和效果】
滁州市税务局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探索构建多元纠纷化解体系。把新时代“枫桥经验”精神与税务分局(所)职能发挥有机结合,创造性建设“枫桥式”税务分局(所),着力打造既把握“枫桥经验”精神,又体现自身特色的品牌税务分局(所)。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各自优势同时,加强与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单位对接联动、协作配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成立了滁州市税费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下一步该局将创新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开说理式、包容性、审慎型税务执法,试行税收法治员制度,探索将“枫桥经验”运用到税收实践,完善税费争议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