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7年12月10日,沈某、陈某分别与某村经合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沈某家庭承包了位于某村的老菜园地、枕头地和吴家各达地,共计4.39亩,陈某家庭承包了包括某区5.52亩土地在内的土地共计26.14亩。后因沈某家庭承包的土地与他人有争议,沈某要求某村继续解决承包土地的问题,陈某主动提出将自家土地承包合同项下的某区地5.52亩由沈某家庭耕种,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到某村委会,由时任村会计将陈某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项下某区地划掉,将沈某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项下的老菜园地、枕头地和吴家各达地划掉,写上了某区地5.52亩。合同签订后,沈某家庭耕种某区地至今。2019年10月17日,沈某以此轮土地确权时,政府工作组未能将某区地确权到其家庭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家庭对某区5.52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审理中,某村经合社表示,经向延庆区档案馆核查,存档的土地承包合同显示诉争土地的确权承包方为陈某。经本院与时任村会计了解,其表示:1997年,陈某自愿将某区地给沈某,双方自行同意并到某村委会,由时任村会计更改的两家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双方的合同更改后,某村委会保管的相应地土地承包合同也应该进行了更改,但不知道目前该合同在哪存放;对于是陈某让沈某临时耕种还是土地进行转让的情况不了解。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本案中,陈某家庭在1997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即在某村委会将某区土地划掉,写入沈某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土地转让合同,但土地承包合同是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且双方的转让行为在某村委会进行,某村委会保管的承包合同也进行了相应的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亦作了相应的更改,该行为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效力。沈某要求确认其家庭对位于某村某区5.52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沈某对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某村某区5.52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登记造册,并纳入土地档案管理,早在上世纪即开始。承包合同入档备份,一方面有利于厘清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界限,明晰产权归属,避免引发权属纠纷;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监督发包方,防范发包方随意收回、调整土地,使承包方的权利救济有合法权威依据。
问题在于,当前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不断深入,承包地的产权现状较历史发生较大变化,但由于承包地转让、互换、出租等权属变动合同的造册存档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包括村级档案在内的土地档案的更新管理还不健全、不完善。一旦承包地多手流转的某个环节出现矛盾,加之口头协议、不规范合同泛滥,故近年来,法院受理了大量该类承包地权属纠纷。通常,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较为特殊。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精神,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从合同签订流程来看,一般经发包方同意后,承包地转让合同即生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表明,承包地转让合同不会因未备案而无效,档案记录与实际不符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只是未经备案留档,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典型意义】
就本案而言,陈某与沈某家庭均系某村农户,双方在该村村委会确认将陈某名下承包地转让给沈某,并由时任村会计对双方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修改,应当认定构成发包方同意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虽然该合同未备案留档,导致后续土地确权工作开展时,工作组依据旧存档案将涉案土地确权给陈某,但这不能否定陈某与沈某家庭之间承包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即,沈某早在合同生效时即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亦可以凭借生效转让合同,要求对登记错误行为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