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一次咳嗽引发的早教服务合同纠纷看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1年3月,清远市ME公司卢某向李甲销售年卡早教课包,并表示该课包不限课时,“如果李甲有时间,只要有课,都可以来上”,李甲当天便预付了全款为其儿子李乙购买了该课包。李甲在课程销售协议上签字之后,ME公司的工作人员未提前说明擅自写了“特价课包不得退款”并盖章。ME公司排课时虽有多节音乐课,但以“总部(M公司)规定音乐课最多只能选一节”为由,拒绝李甲想上多节音乐课的要求。一次,李乙在ME公司上课时因喝水呛到而咳嗽,ME公司认为李乙感冒,并将李乙及其外婆强行赶走,由此引发双方的矛盾。后续沟通中,ME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打喷嚏、流鼻涕、咳嗽都不能来上课,即便来了也会被赶走”“继续上课对李乙不好”为由,拒绝李乙上课。之后李甲主动提出要上课并将已选课程发给ME公司,ME公司不仅以学位不足为由不给李甲提供足额的课程,还要求李甲等位,并威胁李甲承认当初李乙带病上课,否则不予排课。李甲无法承认ME公司无中生有的事情,联系ME公司表示想上课并询问ME公司是否可以将中间停课时间相应弥补,但是ME公司既未提供课程给李甲选择,也不愿意弥补时间,造成李乙一直没能上课。李甲逐向法院起诉。

【调查与处理】

法院认为李甲与ME公司构成服务合同关系,李甲向ME公司预付了年卡课包的全款,依约定享受不限课时、先约先学习的课程安排。李乙正式上课的学习记录约计2个月。之后因李乙上课出现咳嗽被退出学习,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ME公司劝退学习虽然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在处理方式及沟通言语上存在不当,致使李甲方产生被赶或被胁迫的感受。事后双方就上课事宜进行了大量沟通,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李乙也自此未再上课,合同履行实际已陷入僵局。李甲提供的证据中“如果李甲坚持不承认事实,我们不能给您排课”“继续上课会对小孩不好”,亦佐证双方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依法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并根据实际上课情况,扣除2个月费用后判令ME公司退还李甲剩余培训费及相应的利息。ME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ME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涉案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是对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主要包括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无法继续履行、因不可抗力或者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

在本案中,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ME公司要给李甲排课,必定要发课程给李甲选择。如果ME公司给李甲安排了课程,那么排课老师一定会在上课前一天发课程通知给李甲确认,李甲确认之后才能去上课。如果李乙迟到或缺席,顾问老师会与李甲联系。但是从纠纷发生之后,ME公司再也没有发课程通知给李甲,顾问老师也再未联系李甲去上课。《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可以推断出从纠纷发生之后ME公司根本没有安排任何课程给李甲。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款是关于因拒绝履行的解除权规定,其构成要件包括:⑴债务人拒绝履行,其前提是合同能够履行,债务人有履行能力;⑵债务人拒绝履行行为违法,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有正当理由,比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则债权人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在本案中,ME公司有履行能力,且李甲已足额支付了全部费用,ME公司没有拒绝履行的正当理由。ME公司所言“如果李甲坚持不承认事实(指当时李乙带病上课),我们不能给您排课”、“继续上课对李乙不好”,实则是在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虽然李甲多次联系ME公司要求排课,但是双方未能就继续上课达成一致协议,因ME公司的过错致使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因此,本案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二)ME公司主要有哪些违约或不当行为

(1)ME公司以学位不足为由要求李甲等位,实则是其不想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首先,根据涉案合同的性质及约定,ME公司应当为李甲提供不限课时的教育服务。ME公司的宣传单及其销售卢某在推销时对于不限课时课包性质的具体描述属于要约,李甲已经对此做出了接受的承诺并立即支付了年卡课包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已即时到达ME公司的账户。因此,双方的合同已于3月成立。4月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中没有与双方约定相反的规定。因此,即便上述约定未全部记录到《销售协议》中,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的上述约定应认定为合同的重要内容。

其次,该等位规定应当无效,对李甲不适用。根据约定,ME公司应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保持充足的履行能力以满足李甲方的教育服务需求。为保证学员的合法权益,ME公司不能超学位招生,否则必然导致学员因学位不足而无法接受约定的教育服务。由于李甲所购买的年卡课包是计时的,无论上课与否,都同样计费。格式合同《上课须知》中“如您连续四周不能来上课,须申请停课;停课后须重新申请排课,由此可能造成较长时间的等位”的规定限制了李甲的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减轻了ME公司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该等位规定应当无效。

最后,ME公司没有给李乙安排课程导致李乙无课可上、ME公司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李甲等位的条件成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视为等位条件不成就。

(2)ME公司提出“除了很明显的喝水呛到之外,任何形式的打喷嚏、流鼻涕、咳嗽都不能来上课,即便来了也会被强行赶走”,实则是其不想继续履行合同

《安全规范须知》中规定“如出现如下症状,建议暂停课程:流鼻涕、发烧、咳嗽”。ME公司设置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学员间交叉传染。不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不会交叉传染,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不会产生直接的损害,因此李甲将上述症状理解为具有传染性的症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安全规范须知》是ME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结合该规定设定的目的、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采信李甲的该理解。ME公司在知道李乙可能有鼻炎之后,便将合同条款扩大化、绝对化适用,是一种明显的不想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

(3)ME公司拒不弥补停课时间违反了法律规定

李甲是因ME公司无理拒绝履行、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无法上课、时间白白流失,所以李甲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要求ME公司弥补停课时间,ME公司不能拒绝。

(4)ME公司与M公司不是同一法律主体。ME公司以M公司的规定限制李甲选课违反了合同相对性

(三)ME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李甲培训费

由于本案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应当按照法定解除的规定去处理合同解除的后续事宜。合同领域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由于ME公司违约致使李甲遭受了未上课时间的培训费本息损失,因此,ME公司应根据未上课时间与课包总时间的比例去退还李甲同等比例的培训费本金及其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在生活中经常会有商家打着优惠的名义吸引消费者预付款消费,后来商家违约、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等情况频频发生。本案为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权提供了借鉴:一是加强法律知识储备,多学法、用法。二是购买时应认真阅读合同,特别注意排除我方权利、加重我方责任、减轻对方责任的规定。合同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详细约定。自己拿捏不定的,可前往法律援助处免费请律师把关,也可拔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三是注意保存证据,以便日后维权。必要时,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四是要理性解决纠纷,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是安全有效可行的。我省的基层司法所均设立了人民调解机构,配备了专业、资深的人民调解员,可帮助快速有效化解纠纷。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享受免费、专业的律师辩护、代理、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