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八团开展“三八”妇女节维权法治宣传活动

2022年3月7日,为进一步提高妇女维权意识,保障妇女权益,四十八团依法治团办联合阳光社区、七连党支部结合团镇“冬季法治大培训”组织辖区居民开展“3.8”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中,工作人员向广大妇女群众大力宣传《民法典》婚姻篇、《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设立了“情系女职工、法在你身边”线上法律知识竞赛,通过“以题传知识,以赛促普法”的方式为妇女同志普及在婚姻家庭、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引导妇女职工群众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促进了家庭文明和睦、社会和谐稳定。

【重点宣传内容】

(一)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男女权利平等。(2)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3)国家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4)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三)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应达到的目标

(1)尽快普及义务教育,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具有初等文化教育水平。(2)大力发展妇女成人教育,提高成年妇女的教育水平。

(四)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法律保护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其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在执行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五)遭受家庭暴力如何维权

妇女在遭到家暴的时候要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投诉;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法律没有明确无过错的内涵是什么,即何为无过错?这里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对另一方配偶的婚姻过错行为的产生无过错,如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完全是其性格暴躁的缘故,妻子从来没有骂丈夫,也没有其它任何可能导致丈夫将会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这样可以说妻子无过错;第二种理解是赔偿请求提起方对婚姻过错行为的损害结果无过错,即其因为对方的婚姻过错到精神和物质的损害,并导致离婚,对这一结果的发生无过错。

4.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

(七)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维权纠纷:李某(女)在某团场一企业当文员,两年前结婚的时候,丈夫王某就提出要个孩子,但是李某希望过几年再要,以免影响自己的事业的发展。现在,李某终于怀孕了,丈夫和婆婆都很高兴,但是李某却偷偷瞒着丈夫和自己的母亲到医院做了流产,王某知道后,认为医院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就为妻子做了流产手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院方认为妇女有法律规定保护的生育权,也就是说有独立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的权利,妻子人流并不必然需要丈夫许可,医院手术本人签字即可,不需要丈夫签字确认。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申请调解。

分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妇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作为对等,男性也理应享有生育的权利,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这是我国法律给予妇女的特殊保护,妇女自行终止妊娘的这项人身权利,有权独立行使,不需要经过丈夫同意。医院根据妻子的要求,为其实施引产手术,是履行正常的医疗职责,因此,医院的行为没有过错,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活动特点和效果】

通过本次“三八维权”活动,共计发放宣传册55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3条,解答咨询80余人次,运用微信平台发送宣传信息200余条,采取了集中宣传,文艺演出,游戏互动等形成宣传合力,线上宣传和线下普法相结合,有效提升了法治知识的知晓率和覆盖面,充分发挥了基层普法骨干、专兼职人调解员、网格员法治宣传员作用。从我国妇女权益自我保护的现状来看,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这一部分是由妇女自身维权意识薄弱相关。因此必须加大法律宣传,引导广大妇女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并指导她们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诉求渠道,切实把维权服务送到妇女群众身边,使全社会都能充分认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性,提高妇女综合素质,增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妇女如何做好自我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帮助自己走出困境,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是促进家庭平安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了妇女同志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她们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半边天”作用。

下一步还将为辖区内职工群众举办妇女权益保护专题法治讲座、开展义务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等活动,尽全力解决妇女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就业歧视、家庭暴力、财产分割、婚姻纠纷等问题,引导广大妇女同胞依法维权。更全面的为辖区女性同胞提供丰富的法律服务,增强了大家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能力,从而提升了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