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3日19时许,在碾子山区站北街某小区食杂店内,高金友在明知碾子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区第24号公告要求,一律禁止食杂店、小饭店、小旅店等聚集性场所及家庭从事打扑克、打麻将等聚集性活动,仍然不顾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组织多名亲朋好友到食杂店内以打扑克的方式从事娱乐性活动,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隐患,其行为已经违反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月23日19时许,碾子山公安分局富强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疫情防控期间有违规聚集从事娱乐性活动的线索后,立即组织干警出警调查,并于当日受理案件,干警到达现场后首先表明执法身份并出示工作证件,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情况如实进行拍摄取证,固定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口头传唤到案,及时通知违法嫌疑人的家属,保障相关人员合理的休息和饮食,通过调查取证后,做到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高金友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行为特征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本行为,在客观方面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采取了拒不执行的行为方式。拒不执行,是指在紧急状态下明知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内容,而执意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拒不执行一般主要表现为经劝说、警告或者处罚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拒不执行既包括作为的方式,也包括不作为的方式。②不执行的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如果行为人拒不执行的决定、命令不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而是在一般情况下发布的,则不构成本行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9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这里的“紧急状态”,是指危及国家和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的或者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根据引起紧急状态的原因的不同,一般可以把紧急状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状态;另一类是由社会动乱引起的紧急状态。紧急状态有以下几个特征:必须是现实或者是肯定要发生的,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影响了人们的合法活动,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等等。人民政府,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命令和决定,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形势的需要,为了克服危机、恢复秩序面作出的命令和决定。
(3)本行为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执法实践,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带头或者纠集、煽动他人抗拒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救灾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3)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等等。
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碾子山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高金友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条件。
【典型意义】
自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全国上下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共同抗击疫情,省政府积极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省市人民政府多次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的通告。但在疫情形势如此严峻之下,仍有个别人对政府命令、通告置若罔闻,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导致疫情防控工作压力极大。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抗击疫情,人人有责!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自觉服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防疫管控工作,是对自己、家人、对社会负责的表现,更是义务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