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能否判离

林某新、郑某娟通过同学聚会认识,双方于2013年9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生育一女孩。林某新曾向法院起诉请求与郑某娟离婚,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判决不准许林某新与郑某娟离婚,该判决于2019年12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生效至今已逾一年,林某新、郑某娟仍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林某新认为,林某新、郑某娟性格不合,经过离婚诉讼后双方仍分居长达一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遂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归林某新抚养,并分割共同财产。郑某娟主张林某新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并与案外人生育子女,若法庭判决离婚,婚生女归郑某娟抚养,林某新每月支付抚养费。

【调查与处理】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林某新、郑某娟确认双方已于2018年10月开始分居,分居后无任何经济往来,彼此经济独立。婚生女小童一直跟随郑某娟生活至今。林某新在深圳宝安某工厂上班,月收入约5000元;郑某娟系自由职业者,年收入约3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系林某新第二次起诉离婚,自法院判决不予准许林某新、郑某娟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且目前仍然处于分居状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林某新、郑某娟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小童由郑某娟抚养,林某新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享有探望权;三、涉案车辆归林某新所有,林某新向郑某娟支付车辆补偿款3万元;四、林某新向郑某娟支付存款补偿款2.5万元。宣判后,林某新、郑某娟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五项: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新实施的《民法典》除了上述五项法定离婚情形外,新增加了一项法定离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五项法定离婚事由,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本着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减少冲动离婚的原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很多当事人会在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及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民法典》新增加了分居一年、再次起诉离婚应当准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施行后的,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曾于《民法典》施行前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婚姻状态、分居状态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双方自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因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系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自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且目前仍然处于分居状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应准予双方离婚。

【典型意义】

《民法典》新增规定中,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法院可判决离婚”的规定修改为“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以上规定从“可”修改为“应当”,意味着上述情形下法院必须判决离婚,这为很多悬而未决的离婚纠纷当事人提供了明确标准,也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民法典此条新规,为今后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时,多了一条更明确、客观的认定准则,对于尊重当事人婚姻自由、维护家庭社会秩序正常运行以及统一法院裁判标准方面均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