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谢某是河源市和平县礼士镇三联村村民,靠养殖泥鳅谋生,在和平县礼士镇三联村委会村道旁有一个泥鳅养殖塘,谢某在管理其自己的泥鳅养殖塘期间,为保护养殖塘里的泥鳅不被鸟类捕抓,在养殖塘四周装上了黑色网。2021年1月20日,和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在巡逻时发现谢某的泥鳅养殖塘四周装的网里有6只野生鸟类死体,经鉴定6只野生鸟类分别为普通翠鸟1只,白鹡鸰3只,金腰燕2只,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2021年1月21日,河源市和平县公安局依法将谢某传唤至和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受询问。
【调查与处理】
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谢某犯非法狩猎罪,向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承担非法狩猎造成生态环境资源受损的赔偿损失费用人民币2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之所以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谢某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原因:被告人谢某在养殖塘四周网上捕鸟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被告人谢某养殖塘四周的捕鸟网里发现6只野生鸟类的死体,分别为普通翠鸟1只,白鹡鸰3只,金腰燕2只,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因此,被告人谢某在养殖塘四周装捕鸟网的行为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谢某非法狩猎罪。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没有积极做出停止侵害和补救行为。被告人谢某每天都要到养殖塘喂养泥鳅,应当能够及时发现捕鸟网里有鸟类被困,被告人谢某在发现捕鸟网里有鸟类被困时没有及时将鸟放生,致使6只野生鸟类(分别为普通翠鸟1只,白鹡鸰3只,金腰燕2只,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在网里被活生生困死,涉案动物的总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由于被告人谢某的不作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一是谢某案就其法律适用而言,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狩猎罪,和平县人民法院对谢某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全面剖析,结合案情形象地阐释了非法狩猎罪定罪量刑相关法律知识。二是通过基层司法所以及公安局森林分局等部门通过对“非法狩猎罪”的认定范围和相关处罚等知识在各村(居)进行宣讲普及,引导所有的农户、养殖户使用正确的方式方法保护农作物和养殖塘里的水产,从源头上杜绝“装捕鸟网”行为,确保此类案件不再发生。
谢某案子并不是个例,在农村还有许多类似案件。许多农户、养殖户法律意识淡薄,为了防止庄稼、果树、养殖塘受到鸟类的破坏,就在四周布满捕鸟网,殊不知,这种行为把鸟类捕进网里,也把自己捕进法网里。其实防止鸟类破坏庄稼、果树、养殖塘有很多种办法,比如装农业驱鸟器或设置驱鸟彩带、稻草人等设施。这些方法,既可以起到保护作用,又不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损失,两全其美。
新冠肺炎疫情为我们人类再次敲响警钟,我们应该爱护自然、敬畏自然,人类要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通过此案也告诫人们,野生动物不能随便猎捕、杀害,要爱护大自然、保护生态,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构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生态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