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经营场所因病猝死 经营者是否担责

2021年12月5日,王老汉到石河子市红山街道辖区某洗浴中心泡澡,在泡澡过程中,因突发心脏病,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老汉死亡后,其家属到该洗浴中心摆设灵堂,要求洗浴中心赔偿损失,造成洗浴中心无法正常营业,洗浴中心报警后,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司法所和石河子城区公安分局西三路派出所启动警调对接机制,对该起人身死亡矛盾纠纷进行了调解。

【调查与处理】

在调解过程中,洗浴中心负责人认为,洗浴中心已经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了高血压、心脏病人群不得入内的提示牌,王老汉在知道自身有心脏病的情况下还要去泡澡,具有一定过错,并且王老汉突发心脏病后洗浴中心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支付了急救费用7000余元,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不应该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而死者家属认为,洗浴中心虽然在场所内悬挂了“高血压、心脏病等人群请勿入内”的提示,但是死者系老年人,洗浴中心虽然有提示牌,但是其没有向死者询问健康状况并告知相应风险,所以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僵持不下。最终,经过调解员历经下午6点半到晚上11点长达5个多小时的调解和做双方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由洗浴中心补偿死者家属1万元,死者家属不再追究洗浴中心任何责任。

【法律分析】

调解员在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双方争议的焦点后,及时安抚了死者家属的情绪,并引用相关法律开展调解工作。《民法典》1198条指出,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本案中,洗浴中心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均有特别提示牌,载明:凡孕妇、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患者严禁泡浴,否则发生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表明洗浴中心对于不宜接受洗浴服务的情形已作充分告知义务,王老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此告示应当是清楚的。故应认定洗浴中心已尽到相应的安全警示义务。

同时,王老汉系经常到洗浴中心泡澡的老客户,并没有不适宜洗浴的记录,且其没有告知其心脏病史。基于以上分析,对于王老汉当时是否具备严禁泡浴的情形,洗浴中心员工从表象上无法做出判断,在此情形下要求洗浴中心拒绝提供洗浴服务有悖消费者及商家双方的目的,故应认定洗浴中心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在王老汉出现人事不省状态后,洗浴中心即向“120”报警求助,“120”接警后亦及时出车,到达现场后王老汉已经死亡,无抢救可能性。由于王老汉系突然昏迷且原因不明,作为非医疗专业机构的洗浴中心,在此情形下若贸然采取救护措施可能会导致情况的恶化,故及时报警由专业医疗机构前往进行救助是其最佳选择。故应认定洗浴中心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相应的及时救助义务。

综合以上分析,认定洗浴中心作为娱乐场所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洗浴中心在王老汉猝死事件中虽无法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而且双方当事人在此事件中利益均受到损害,但是王老汉是在实施有利于洗浴中心获利的足浴行为中猝死,其所受到的损害更为深重,洗浴中心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给予王老汉家属一定的补偿。

【典型意义】

洗浴中心作为从事服务的企业,应对在其服务场所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消费者也应当在自身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去娱乐场所实施消费活动。本案中,王老汉泡澡过程中不慎猝死,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一场悲剧。但是王老汉家属在不分青红皂白的情况下,在洗浴中心大厅摆灵堂,索要高额费用,影响洗浴中心正常营业的行为。就是将死者为大的说法拿出来,让自己看起来像是弱势一方。好在我们的调解员及时给其家属普及法律知识,让其认识到在我国法治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观念将不会发生,在法治中国的背景下,谁弱谁有理、谁死谁有理的陈腐逻辑,将会被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