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开展好萝北县2021年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结合县域实际,萝北县决定利用20天时间集中开展一批法治宣传活动。2021年11月1日上午,萝北县在儿童公园开展了“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暨2021年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集中宣传活动启动仪式,标志着萝北县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集中宣传活动正式拉开帷幕。活动中,县委政法委、县法学会、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团县委等单位的青年普法志愿者结合民法典颁布一周年,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讲解、发放普法手提袋等方式,向本地群众宣传民法典、疫情防控等相关法律知识,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领域开展普法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此外,还开展了“大手拉小手 送法进校园”、“送法下乡”等活动,推动民法典融入日常生活、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法治实践。
【重点宣传内容】
1、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天能拿到结婚证吗?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普法讲堂:离婚冷静期,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清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则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2、公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立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普法讲堂:口头遗嘱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有效的,但是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尽量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立遗嘱:(1)自书遗嘱,即自己亲笔书写并签名的遗嘱,须注明年、月、日。(2)代书遗嘱,即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之一可以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3)打印遗嘱,即通过技术设备书写、打印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4)录音录像遗嘱,即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除自书遗嘱外,以其他方式立遗嘱时均需要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签名,否则遗嘱无效。
3、哪些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普法讲堂: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个人信息处理方式的数字化转变,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风险越来越高,实践中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十分严重。有鉴于此,《民法典》针对个人信息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个人私密信息与非私密信息,关于私密信息,还应适用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4、《民法典》中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普法讲堂: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它可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额重要标志。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5、免费乘顺风车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普法讲堂: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民法典》增加了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客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无偿搭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除外。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活动内容丰富。本次活动的宣传内容除涵盖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外,还包含与农民、企业员工、在校师生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常用法律知识,宣传内容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力争做到宣传内容为群众所需、宣传方式为群众所喜、宣传成效为群众所赞。
二是活动形式多样。立足地域实际和自身职能特点,积极创新宣传形式,努力改变过去一贯采取的主动灌输式与被动接收式逐渐变成普法主体与普法对象的互动共鸣,确保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声势大、效果好,真正让法律与人民群众“零距离”接触、“零距离”感受、“零距离”受益。活动中采取了法治讲堂、集中宣传、现场咨询、线上推广等多种宣传方式,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法律法规的新热潮,有效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的积极性,让遵纪守法的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是活动效果良好。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既扩大了法治宣传覆盖面,又营造了法治宣传的强大声势,进一步普及了法律知识,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了浓厚的宪法宣传氛围,引导居民群众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