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某与李某、张某某、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以案释法

2021年9月29日,吴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某乡镇某林场车队院内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县国道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自卸低速货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经过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案发时,吴某某按照公司的指示去给公司取配件,遭遇车祸死亡,涉案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货车为某村民委员会承包给李某的车辆,某村民委员会(肇事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吴某某女儿吴某甲就事故赔偿问题多次与货车司机李某、涉案公司老板赵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书记张某某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吴某甲与家属不想打官司,只想尽快解决纠纷,拿到赔偿款,司机李某和村书记张某某也不想陷入官司纠纷,因此,2022年1月14日,司机李某和村书记张某某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了调解申请。

【调查与处理】

镇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高度重视,立刻选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此次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到, 吴某某女儿吴某甲经过向律师咨询后,要求司机李某、某村民委员会和老板赵某某共同赔偿389553元,对于赔偿金额问题四方多次进行协商沟通,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据了解,司机李某当日驾驶的肇事车辆为某村民委员会承包给李某清理村道路垃圾所用车,村里将车辆承包给李某时,车辆有保险,已检车。车辆承包给李某后,李某未按时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也未及时上交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吴某某家属索要的赔付款,只能李某自己支付。李某愿意给予吴某某家属10万元赔偿费,再多也无法承担,村书记张某某认为村委会没有责任,一分钱也不想承担,老板赵某某认为自己已经赔偿2万元丧葬费了,其他钱与自己无关,不愿意再赔偿更多。但吴某某家属坚持要求三方共同赔偿38万元。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涉及当事人较多,多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非常大。

随后,调解员找到吴某甲及其亲属,向其表示能够理解其失去亲人的痛苦,并对吴某甲及其家属进行安慰,吴某甲情绪稳定后向调解员表示自己并非恶意索赔,父亲是家里唯一能够赚钱的劳动力,母亲身体不好,长年卧床,早已丧失劳动力,自己眼睛高度近视,也不能外出打工。父亲去世后,家里就没有了经济来源,已经咨询过律师,如果上告法院能够拿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款共38万元。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向其说明利害关系,如果告上法院,李某作为次要责任人,只对事故承担30%的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会达到律师所说的5万元,只能得到1-2万元左右,并且,如果聘请律师,还需要支付律师费,得不偿失,不如将赔偿金额降低些,让李某等人能够接受。吴某甲思考后表示愿意将赔偿金额降到34万元。调解员随后向吴某甲介绍李某的家庭情况:李某与年迈多病的母亲相依生活,自身也是疾病缠身,家庭经济条件也不好,同时又向吴某甲介绍了村委会的难处,并向吴某甲说明既然已经接受调解,就应该互相让步,不能像法院一样丁是丁卯是卯,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索赔。在调解员的耐心开导下,吴某甲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诉求。吴某甲回家思考过后找到调解员表示愿意将赔偿金额降低到28万元,不能再低了。随后,调解员在电话中向司机李某、村主任张某某和老板赵某某转达吴某甲的诉求,三方又一次表示无法接受,调解陷入僵局。

最后经过司法所干警多次依法依理的引导和依情依德的劝说,2022年1月20日,终于四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司机李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吴某甲248000元(其中某有限公司赔偿吴某甲41000元,已支付20000元,剩余21000元当场给付;司机李某赔偿吴某甲151000元,其中101000元当场给付,剩余50000元于2025年1月20日前还清;某村委会赔偿吴某甲56000元于2024年1月20日前还清)。

2.协议签署后,四方应当相互尊重,维护对方声誉。吴某甲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机李某、村委会和某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四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虽然吴某某负主要责任,但吴某某已经死亡,留下没有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妻子和女儿,整个家庭因为这场事故垮掉。从情理道义上讲,李某虽然只负次要责任,但是吴某某已经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李某还是应该在责任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给予赔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李某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赔偿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又根据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按照30%的次要责任比例进行测算,最终赔偿金额确定在了20万,由司机李某和村委会共同承担。

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司机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一般要承担30%的赔偿比例,而村委会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于车辆的使用负有监督责任,村委会未尽到督促李某定时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缴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因此村委会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吴某甲在提供劳务期间因公去世,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对吴某某的死亡进行补偿,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即李某追偿,即老板赵某某可先垫付丧葬费等一些补偿费用,之后老板赵某某再向李某追偿。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因忽视行车安全、驾驶不慎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牢牢抓住争议焦点,听取多方当事人意见,进而对症下药,采用合理的调解方法解决纠纷。调解中,调解员及时掌握情况,认真分析问题,拿出中肯措施,做到法、理、情的统一,拉近双方诉求,最后促成协议达成,圆满化解了本案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