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五保户遗赠纠纷案看“弘扬家庭美德 诚信原则”的核心价值观

原告郭某香与被告郭某法系堂姐弟关系,原告的父亲郭某喜生前有三位妻子,肖某香是郭某喜的第三位妻子,原告是郭某喜与第二位妻子所生的女儿,郭某喜生前仅有独生女原告郭某香,无其他子女。郭某喜去世后,因郭某香不愿继续赡养继母肖某香,1982年12月,经村大队、乡公社落实,由被告郭某法与肖某香达成五保户供养协议,协议约定:由郭某法负担肖某香的生活照料,生病治疗及死后安葬事宜,肖某香所有全部家产,包含旧房屋8间,牛猪栏2间,厕所1间均由郭某法继承。签订协议后,肖某香由郭某法供养,郭某法于1987年搬进本案诉争房屋与肖某香共同生活。肖某香于1996年去世,郭某法安排其后事后居住到2000年,2000年后该房屋空置至今。2020年9月,因诉争房屋旁边的中心小学扩建,政府欲对该房屋征收补偿。郭某香得知后认为该房屋属于其父亲郭某喜所建,郭某香是房屋的所有人和继承人,因与被告郭某法协商未果,郭某香于2020年10月9日,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房地产登记行政确认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原万安县土地利用管理局于1992年颁发给郭某法的万集建(92)字第03-06006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向郭某香颁发不动产权证。泰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裁定驳回原告郭某香的起诉。后郭某香又于2021年1月7日向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郭某法名下涉案房产的3/8份额归其所有。

【调查与处理】

万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肖某香与本案被告郭某法签订的五保户供养协议系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双方都负有对等给付义务,任何一方享有权利都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对价。被告郭某法在签订五保户供养协议后履行了对肖某香的生养死葬义务,其依协议应享有受遗赠财产的权利。原告郭某香以不继续赡养继母肖某香义务为对价,从而放弃了其对案涉房产的继承权。原告郭某香在2020年9月得知案涉房屋即将被政府征收并能得到相应补偿时,在提起行政诉讼被依法驳回后,又提起本案的民事诉讼,有违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郭某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郭某香上诉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例中,首先是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赡养人郭某法与遗赠人肖某香签订的《五保户供养协议》,在扶养主体上,郭某法系肖某香的侄子,符合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的要求;形式上该协议登记在《万安县五保户普查登记表》中,上有遗赠人、赡养人、继女郭某香及见证人的签字;内容上写明了赡养人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以及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和处所。因此,《五保户供养协议》符合遗赠扶养协议在扶养主体、形式、内容上的法律特征,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赡养人郭某法在签订五保户供养协议后履行了对肖某香的生养死葬义务,其依协议应享有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其次,从本案发生原由分析,原告郭某香本是财产的继承人,但她不愿意继续赡养其继母肖某香,自愿放弃继承权,《五保户供养协议》内容包含遗赠人肖某香对其占有财产的处置,实际上涵盖了继承人郭某香放弃继承该财产的意思表示。原告郭某香从1976年其父亲去世到2019年长达43年间,从未主张诉争房屋的权利,反而在2020年9月,得知该房屋将被政府征收并能得到相应补偿时心生贪念,想通过诉讼取得已经放弃的财产权益,在老人需要赡养时,原告摒弃了我们优良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愿意赡养,而在得知有财产时,却又摒弃一个诚实善意人的品德,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原告这种不良行为应被法律所纠正。本案法官没有片面、机械适用法律,而是探求法律规定本意所在,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维护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社会风尚作了良好的价值引导。

“孝敬父母、赡养老人”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儿女应尽的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是作出了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要求,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可见国家对赡养老人极为重视,国家颁布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保护老年人权益,而我们每一个家庭也应当承担起家庭养老的责任,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衍生。被告与老人共同生活多年,并一直侍奉老人至病故,体现了尊老爱老的家庭美德,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鼓励。

【典型意义】

五保户遗赠纠纷案,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审结五保户遗赠财产案,充分发挥了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意义。一是旗帜鲜明反对“看到义务就躲、见到利益就争”的行为,大力倡导尊老爱老、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了家庭美德、诚实守信等核心价值观。二是正确评价了尊老爱老的优良行为。自古以来,尊老都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孝敬父母不仅仅是做人的基本修养,更是国家立法确定的公民义务。本案中,郭某香作为肖某香的女儿,生前不尽赡养义务,而郭某法履行了对肖某香的生养死葬义务,郭某法的行为理应得到社会的倡导和法治的积极评价。三是延伸了“邻里互助”家庭邻居关系。因为聚群而居是人类生活的本质属性,任何家庭必然处于邻里关系之中,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彼此关照、和睦相处,能为家庭提供快乐融洽的外部环境。五保户遗赠纠纷案的判决,进一步倡导了邻里之间以诚相见,互帮互助良好的邻里关系,这种关系不仅得到社会的正面评价,还得到法治的正面倡导。四是引发了人们对“如何滋养人性之温情、维系家庭之和谐,建设家庭美德”的深思。充分认识家庭美德建设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家庭美德建设活动。每个家庭要高度重视家庭成员道德主体性的培养,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五是充分发挥了法治建设在调处家庭矛盾和建设家庭美德中的重要作用。本案的判决,维护了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否定了原告这种“看到义务就躲避,遇见利益就争夺”的不诚信行为。家庭美德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必须通过法治建设作为有效保障。法律既能对家庭成员的道德权利发挥保护作用,也能对家庭成员的严重不道德行为起到巨大的约束作用。